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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5年7月30日)凌晨,成都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王某某駕駛小型客車途中突發身體不適,車輛瞬間失控撞向路邊行人,造成1人當場死亡、4人受傷的悲劇。經檢測,警方排除了王某某酒駕、毒駕的嫌疑。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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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已然發生,一個關鍵的法律責任問題隨之而來:王某某是否需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想告訴大家:開車時突發疾病造成事故,并不必然構成犯罪。王某某是否會被判刑,主要取決于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對于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我認為可以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規范文件中規定的相關疾病:根據公安部出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精神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如果患有上述疾病,駕駛時發作將引起不堪設想的后果。
二是忽視癥狀:雖然沒有上述疾病,但駕車前已出現頭暈、心悸等明顯不適卻堅持行駛。
三是服藥后開車:駕駛人服用感冒藥、鎮靜類藥物后引發嗜睡、眩暈等副作用仍駕車。
這三種情況說明司機主觀存在過失,明知自己身體不適合開車,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對于此類行為人判處刑罰,具有刑法中的可歸責性。
但如果王某某駕駛時突發的疾病事前沒有任何征兆,如首次突發腦梗、心梗等不可預見的疾病,且無任何病史,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其主觀沒有過錯,也無法預見,因此并不具有可歸責性,不應當認為構成犯罪,而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無論最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沉重的民事賠償責任都將是王某某無法回避的。即便司法機關認定本案屬于意外事件,王某某無需坐牢,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他作為肇事機動車一方,仍需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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