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日報
朋友相聚飲酒后,明知對方酒駕卻仍搭乘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自身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龍泉驛法院公布一起審結的相關案例,明確認定同乘人因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需自行承擔10%的民事責任,清晰界定了酒駕同乘的法律責任邊界。
聚會飲酒后搭酒駕車輛
傷者遇事故索賠27萬
鐘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某日二人聚會飲酒后,鐘某乘坐劉某車輛前往某地的過程中,與李某醉酒后超速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某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致鐘某股骨、肋骨等多處骨折,歷經多年治療仍留下后遺癥。因各方就賠償事項協商未果,2025年3月5日,鐘某將劉某、李某及雙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27萬余元。
交通事故責任≠民事責任
酒駕同乘者自擔10%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民事責任,不能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
該案中,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劉某飲酒仍乘坐其駕駛車輛,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后果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經法院釋明后,鐘某與劉某對雙方內部責任劃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三方責任主體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比例分別為劉某60%、李某30%、鐘某10%。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向鐘某賠償90218.41元,扣除其此前墊付費用,最終賠償51018.41元,李某向鐘某賠償45109.20元,剩余損失15036.40元由鐘某自行承擔。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
“人在飲酒狀態下,會出現意識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駕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承辦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提醒,駕駛人要守住法律底線,拒絕酒后駕車上路;同飲者要增強安全意識,對酒駕行為及時勸阻,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交通安全是每一位交通參與者的共同責任,希望大家增強風險意識,做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記者 張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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