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07億的茅臺酒“龐氏騙局”案,經澎湃新聞、上觀新聞、光明網等主流媒體報道后,兩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的程序正義正遭遇越來越嚴峻的輿論拷問。其核心爭議在于:一審判決疑似憑空“歸納”被告人供述作為定罪關鍵,而據家屬反映,二審法官因“考核指標”顧慮,而未能發回重審。由此也讓關注該案的全國法律界人士不得不追問,程序正義在該案中是否得到恪守?
從主流媒體報道的貴陽女子陳某羅織茅臺酒“龐氏騙局的來龍去脈,案情本身并不復雜。但引人深思、也最令輿論不安的是,法院對兩名合作商王某均、崔某身份的認定——他們是受害者?還是詐騙共犯?兩級法院均認定二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支撐這一結論的關鍵證據鏈,卻存在重大程序缺陷。
首先,兩級法院認定王某均、崔某“知情”并參與共謀的關鍵依據,是“王某均的供述”。然而,這恰恰是本案程序正義崩塌的起點。從主流媒體報道來看,“供述”實為“歸納”,原始記錄缺失。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并非王某均訊問筆錄的原始摘錄,而是辦案人員或法官“根據王某均在第二次訊問筆錄中的內容歸納”,而據家屬反映,王某均的所有供述材料都無法歸納出相關內容。更為關鍵的是,在二審法院庭審中,主犯陳某當庭證實,是她本人為了安撫王、崔二人,主動交出公司公章等一起共管的;王、崔二人并未參與公司經營、合同洽談或了解其商業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強調:“嚴禁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當法院以“歸納”的、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均不認可的“供述”作為核心定罪依據時,被告人根本無法針對“具體說了什么”進行有效質證和辯護。這直接架空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使其陷入“無法自證其罪”的困境,實質上制造了“強迫自證其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禁止)的假象。若“歸納”內容與原始記錄不符或背離當事人真實意愿,則無異于偽造證據,架空辯護權,制造“強迫自證其罪”假象。
![]()
其次,一審法院在關鍵證據認定上的重大瑕疵,本應是二審(貴陽市中院)糾錯的重點。然而,更令人震驚的是當事人家屬向媒體反映的二審法院態度。據王某均家屬反映,二審合議庭的張姓法官在解釋為何未因嚴重程序問題發回重審或改判時,竟直言是受到法院內部“指標”考核等因素的影響,擔心給下級法院“惹麻煩”!如果這一說法屬實,則暴露了司法系統內部行政化管理對審判獨立的嚴重干擾,直接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調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法官法》第八條也強調,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享有下列權利:(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考核指標不應成為干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隱形枷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必須是,也應該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任何以“指標”為由回避糾錯的行為,都是對司法責任的逃避。
![]()
面對關鍵證據鏈的斷裂和嚴重的程序違法嫌疑,二審法院最終僅以“不影響案件定性”為由維持原判(僅在主從犯認定上減輕了刑期),這實質上是將重大的程序正義問題輕描淡寫為“技術性瑕疵”,用“技術性維持”的邏輯替代了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程序正當性的實質性審查,導致司法救濟機制在本案中完全失靈。
證據是基石,程序是生命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審查標準模糊、程序意識薄弱以及司法系統內部不當考核可能侵蝕審判獨立性的多重風險。所謂“歸納”供詞,無疑是對“以事實為依據”的徹底背離。程序上的敷衍塞責,讓“以法律為準繩”淪為空談。如果“指標”高于正義,如果法官因顧慮“考核指標”而不敢依法糾正下級的錯誤,司法監督的核心功能——權利救濟與糾錯——將徹底被架空。這不僅是對本案當事人權利的剝奪,更是對整個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打擊。失去公信的司法,如何擔當社會公平正義最后防線的重任?
一個案件的審判結果,拷問的不僅是幾個當事人的命運,更是中國司法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與能力。當“歸納”可以替代原始證據成為定罪依據,當“考核指標”可以凌駕于法律職責之上,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司法不公的潛在受害者。
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不可撼動的根基。對于此案暴露出的“虛構供述”疑云和“指標捆住法官手腳”的指控,唯有上級司法機關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進行徹底、公開、透明的審查,方能回應公眾對“看得見的正義”的深切期盼,守住比黃金還要寶貴的司法生命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