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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截圖,你刷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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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兩張微信聊天截圖在多個微信群中流傳。內容顯示,一位“女主持人”疑似在求職簡歷中暗示,自己曾與某領導有不正當關系。
事件迅速發酵,引發熱議,隨后,BOSS直聘封禁了相關賬號,并配合警方展開調查。
今天,BOSS直聘發布回應:該賬號實為一名尹姓男子所用,為尋求刺激,盜用他人照片與身份,假扮女性求職者,惡意編造帶有性暗示的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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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行為不僅影響了平臺的正常運營,更對被冒用女性造成極大名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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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BOSS直聘稱,該男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盡管目前警方尚未發布正式通報。
老規矩,先投票留下你的觀點,再讀下去。
這讓我不禁想問:他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第一種可能:尋釁滋事罪
不由讓人聯想到此前成都地鐵的事件——幾名男子假扮同性情侶,在車廂中制造“偶遇”場景拍攝視頻,最終被警方以“尋釁滋事罪”立案。
該罪名適用于“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而本案中,尹某通過虛構與領導的“桃色關系”,在公眾平臺制造噱頭,確實存在擾亂社會秩序的傾向,理論上可考慮尋釁滋事。
第二種可能:誹謗罪(更有可能)
更值得關注的是誹謗的可能性。
該男子使用的頭像和圖片,實為一名小紅書女性用戶所發布。尹某頂著該女子的真實照片,散播涉黃內容,直接對她的名譽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侵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二條規定:
“若網絡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超過5000次,或轉發超過500次,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
如果涉事截圖在網絡上傳播廣泛,滿足上述條件,那么尹某極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與尋釁滋事相比,誹謗罪的取證門檻更低,不必證明其造成“秩序混亂”的實際后果,也無需構建復雜的因果鏈條——只要能查明信息的傳播量和受害人身份的對應性,即足以立案。
第三個問題:為何不只是治安違法,而是刑事犯罪?
很多人可能疑惑,誹謗一般情況下并不構成犯罪,僅是治安管理違法,為何尹某的行為已上升至刑事層級?
關鍵在于兩個字:情節嚴重。
尹某的行為不只涉及一名女性,還牽涉到BOSS直聘這一公共平臺。
虛假信息一度登上微博熱搜,多家媒體誤以為平臺再度“涉黃”。不僅讓平臺品牌聲譽受損,也對公眾信任造成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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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誹謗行為從個人攻擊擴展到公共領域、并引發廣泛誤導時,其社會危害性便已突破治安違法的范疇。
律師觀察
這是一起典型的“冒用他人身份,在公共平臺發布虛假性暗示信息,造成嚴重名譽侵害”的案件。
行為人不僅侵犯個人名譽,還引發平臺公信力危機,性質已非一般網民“玩梗”或“開黃腔”,而是構成刑事犯罪。
從法律適用角度看,本案更契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對象明確、傳播廣泛、社會影響惡劣。其危害不僅在于虛構內容本身,更在于借助招聘平臺這一嚴肅場域,混淆信息真假,誤導公眾判斷。冒用身份、發布涉黃內容、影響擴散廣,是誹謗入罪的典型場景。
請問,追求刺激,還敢貫徹到底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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