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房本是喜事,
收房時卻因實測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
被開發商要求補繳差價,否則拒絕交鑰匙。
遇到這種糟心事,購房者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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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羅某與某開發商簽訂合同,以57萬余元總價購買一套約定面積為134.49㎡的商品房。羅某依照合同約定,付清了全款。
然而,2021年9月收房時,開發商口頭告知羅某,房屋面積增加了1.12㎡,需補交4819.3元差價,并以拒絕交房為要挾。協商未果后,羅某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羅某已按合同面積付清全款,履行了主要義務;合同明確約定開發商需先出具書面測繪報告,才能要求買家在90日內補差價,開發商僅作口頭通知,未履行此關鍵前置程序,羅某有權暫不支付差價;羅某未支付的差價僅4819.3元,占房屋總價款(含差價)的0.7%,屬于輕微瑕疵,遠非根本違約,開發商以此為由拒絕交付價值數十萬元的房屋,其行為超出了“先履行抗辯權”的合理限度,顯失公平。
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10日內向羅某交付房屋。二審維持原判。最終,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羅某也補交了差價。
法官說法
“先履行抗辯權”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并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可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具體到本案中,先付房款的羅某是先履行一方,負責交房的開發商是后履行一方。開發商在羅某有嚴重違約時,可依法拒絕其相應要求,但權利行使必須合理對等。也就是說,開發商不能拿著“先履行抗辯權”當“尚方寶劍”。
本案中,羅某已付清合同約定全款,未補的差價僅占總房款極小比例,其行為僅構成輕微瑕疵履行。開發商拒絕交付整套房屋的對抗措施,與其所聲稱羅某未盡的微小付款義務完全不相稱,故其抗辯無效。
權利有邊界,程序是關鍵。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先行出具書面測繪報告,是導致糾紛的關鍵。口頭通知缺乏依據,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先履行其合同規定的證明義務。
在期房交易中,因最終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預售面積存在差異(即“面積差”)而引發的糾紛,是房地產領域的高發爭議類型之一,差異可能源于測量規范、施工誤差等多種原因。
面對可能出現的面積差問題,建議購房者簽合同前擦亮眼睛,細讀“面積差異處理”條款;收房時按章辦事,如開發商告知面積有差異并要求補款,務必要求其提供符合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正式書面測繪報告;仔細核對實測面積、合同約定面積、計算方式、補差金額等關鍵信息。(作者:何金燕)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湖南高院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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