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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為保留社保權益,被迫擔任某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因債務糾紛被起訴,李女士個人賬戶被凍結,導致其父親醫療費用、子女教育費用無法支付。盡管最終證明其“掛名”身份,但維權過程中承受了巨大精神壓力和生活困擾。實際控制人張某以“不答應就停繳社保”相威脅,這一行為已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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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和工作在北京的李女士,曾因一份社保,陷入了一場始料未及的噩夢。據她講述,在就職某公司期間,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以“關系好”為由,要求她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并說“不答應就不能繼續繳納社保”,同時信誓旦旦保證“不會影響生活”。法律意識薄弱的李女士同意了。
然而,承諾成了空談。張某利用公司大肆舉債,導致公司背負巨額債務。直至發現個人賬戶被凍結,李女士才得知這個事情。原來,在2024年某月,一位債權人已將李女士、公司及張某一并告上洪山區人民法院,索要200多萬元欠款,并申請了財產保全。從天而降的債務和凍結令,讓李女士的生活陷入困境——父親常年住院,孩子尚在讀書,賬戶凍結直接影響了一家人正常開支。
承辦法官特別提醒公眾,當前不少市民因法律意識淡薄,輕率擔任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然而,一旦公司發生債務糾紛,若無法證明自己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作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通常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能證明自己只是“掛名”,但在對外關系上(尤其是面對善意第三方時),仍可能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除非是真實創業或投資,切勿隨意“掛名”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以免引火燒身,陷入困境。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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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23條第1款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當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股東濫用控制權逃避債務時,法律將刺破公司面紗,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制度旨在防止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即使員工簽署“自愿放棄社保”協議,該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若以此脅迫員工,將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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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雖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但若無法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可能被認定為財產混同。例如,若公司資金用于李女士個人消費或賬戶混用,債權人可依據本條要求其承擔200萬元債務。即使最終通過審計證明財產獨立,訴訟期間的賬戶凍結、財產查封等強制措施已嚴重影響其基本生活。
張某以停繳社保為要挾,迫使李女士擔任掛名法人,已違反上述規定。李女士可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張某補繳社保并承擔罰款。若張某拒不改正,社保行政部門可對其處以應繳社保費用1-3倍的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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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人需警惕民事責任與社保脅迫的雙重風險。在民事領域,應通過財務審計、獨立賬戶管理等方式證明財產獨立性,避免因混同承擔連帶責任。面對社保脅迫,可采取以下措施:1.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熱線;2.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行參保;3. 收集脅迫證據,必要時提起勞動仲裁。企業經營者切勿將社保作為要挾工具,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與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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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法
▌執業領域
石祥帥律師,人民大學民商法碩士。自2014年以來先后工作于北京市屬國有企業、北京市紀委市監委、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
熟悉掌握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法規。執業以來辦理過大量的行政訴訟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擁有豐富的行政訴訟經驗和企業法律顧問經驗。擅長處理各類行政糾紛和民商事糾紛,尤其擅長從總體上把控案件,為案件量身制定訴訟策略,從細節上分析和解決案件,結合案件情況靈活改變訴訟策略。
對待案件的態度是少而精,專而深,嚴格要求自我,遵守職業道德,認真負責地處理好每一起案件,得到當事人的高度認可和評價是辦案的根本宗旨。
▌代表性案例
▌遼寧省鐵嶺市集體土地行政強制糾紛
▌河南省焦作沁陽市集體案件行政強制糾紛
▌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房屋拆遷糾紛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土地強制糾紛
▌江蘇省徐州新沂市房屋拆遷糾紛
▌山東省菏澤巨野土地行政強制糾紛
▌青海省格爾木市房屋拆遷糾紛
▌湖南省長沙縣集體土地強制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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