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執劍人的第六十一篇原創
七億美元遺產
撕開豪門秘辛之一角
當娃哈哈家族的宗馥莉
被三名“同父異母弟妹”起訴
咱們作為吃瓜群眾
竟有幸看到百年“嫡庶”之爭
在現代香港法庭重演?
法律為何允許“小三”子女分割“正宮”財產?
這場繼承權戰爭背后
或許還藏著婚姻制度崩塌的信號
1
問題提出:宗慶后家族的繼承之爭
近日來,最受關注的問題無疑是宗慶后去世18個月后,其長女宗馥莉被三名自稱“同父異母”的弟弟和妹妹在香港法庭起訴。
此前,宗馥莉一直被外界認為是宗慶后唯一的孩子。
![]()
據報道,起訴緣由為,宗慶后通過設立香港匯豐信托賬戶給三位子女各遺留了七億美元的資產,但是,宗慶后過世時,錢還沒有全部從銀行賬戶轉移到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并沒有履行遺囑的意愿。
因此,三位子女請求香港法院禁止宗馥莉處置或處理銀行賬戶內的資產或減損其價值,并要求宗馥莉將錢轉移進信托基金。
整個訴訟,也會圍繞宗慶后的這份遺囑是否有效展開。
![]()
![]()
知乎“馬超”,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27769314146092694/answer/1927775330795496507
宗慶后與這三位子女的母親沒有在國內領取結婚證,但給這三位子女遺留了天價遺產。
非婚生子女獲得遺產,侵犯了合法婚姻內的家庭財產,導致合法配偶及子女的財產數量減少。
這種法律與道德的沖突使關于私生子是否應當享有繼承權的討論沖上熱搜。
![]()
觀察員認為,私生子不應該有繼承權,是“嫡出大于庶出,正宮大于小三”的思想在現代社會的延續,無論在古代還是現代,大眾不希望非婚生子女獲得繼承權,本質是女性期望法律保護家庭財產不流失的表征。
現代法律沒有“私生子”這一稱呼,而是根據子女的父母是否有合法婚姻關系,將其分類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其中,“非婚生子女”既包括因通奸產生的子女,也包括因為強奸、未婚先孕等等情形產生的子女。下文統稱為“非婚生子女”。
本文通過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法律發展的歷史梳理,對非婚生子女為何享有繼承權、為何輿論反對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和非婚生子女是否應當與婚生子女有平等地位進行研究和討論。
2
否認:教會與世俗關于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利益爭奪
非婚生子女是否會被賦予繼承權,并非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統治者的利益問題。
從古代社會到19世紀左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被認可,沒有繼承權。
傳統認識(古羅馬《十二銅表法》即規定私生子無繼承權)和基督教教義是非婚生子女缺乏法律地位的社會根源。在《圣經》中,將非婚生子女稱為bastard(私生子、雜種),將“私生子”等同于“不愿受上帝管教的人”。
《士師記》中,耶弗是基列和妓女的私生子,“基列的妻也生了幾個兒子。他妻所生的兒子長大了,就趕逐耶弗他,說: ‘你不可在我們父家承受產業,因為你是妓女的兒子。’”不過,在故事中,耶弗因幫助基列部落打敗了亞門人,成為了基列部落的王,在一定程度上認可私生子的社會地位。
這種對私生子的復雜態度也體現在教會和世俗的法庭審判之中。
教會有一定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傾向,教皇克萊芒三世(Pope ClementⅢ,1187~1191年在位)在位期間發布的關于私生子的教皇圣諭被轉化成教會法的條文,繼而這一條文于1234年被收入《格里高利圣諭集(Gregorian Decretals)》。至此,教會法正式確定了父親有根據其自身生活標準撫養所有子女的義務,包括私生子女,因為他們也有獲得最基本生存保障的權利。
而在中世紀的大陸法系諸國,“私生子被認為是被詛咒之種子(semence maudite),無部族,亦無血統(n’ait race ne gent, ne ligne)。”也即“私生子”與強盜、竊盜為同一范圍,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殺嬰、棄嬰盛行。
教會法庭一般認為事后結婚的可以追認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的權利;而世俗法庭否認這種追溯權。教會法庭一般認為如果離婚案件中有一方沒有過錯,則他們的孩子在離婚后依舊是婚生子女;而世俗法庭在后期認為只要離婚其子女就會成為非婚生子女。在司法過程中,教會法庭審理的案件,一般也會根據父親應當撫養非婚生子女的教義判決生父履行撫養義務。
本質上,這種差異是世俗與教會對土地用益權的爭奪。
尤其對貴族而言,繼承權的本質是對土地的繼承。
為了窮人或教會利益,或為了相對自由地處分自己的地產(例如十字軍東征時教徒將土地托付于主教,以使土地的利益為其妻女持有),中世紀的教徒將地產捐給教會或托付于主教是常見的事情。支持更多的教徒獲得土地,有利于宗教的發展。
中世紀后期,貴族頭銜與名號日益與地產緊密聯系在在一起,一并成為地產主懷念其祖先,延續其血脈、世系,維持其財富、地位與權力的基礎。因此世俗社會秉持長子繼承制,長子獲得終身地產保有權,以使地產在繼承過程中具有完整性。這也是“嫡出大于庶出,正宮大于小三”的思想淵源。
由于世俗力量的強大,剝奪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始終是歷史的主流,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19世紀。
曾幾何時,中世紀教會與貴族為私生子繼承權問題刀光劍影時,誰又會想到七百年后,同樣的問題讓曾經的中國首富家族也栽進了漩渦呢?
3
承認:治安管理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利益衡量
受到世俗傳統和宗教觀念的雙重影響,非婚生子女和未婚生子者的待遇依舊是非人化的,會遭受社會的羞辱。例如,在19世紀的美國,未婚生子被認為是一種應該審判的罪惡,甚至認為“論罪過應該是死刑”。
因美國建國之初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美國建國法律沒有賦予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甚至在早期美國法律并不稱呼非婚生子女為illegitimate,而是帶有侮辱性的bastard(私生子、雜種)。這一稱呼上的歧視直到20世紀50年代后才逐漸好轉。
![]()
姜棟:《論19世紀美國普通法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規制:以法律與社會互動為視角》,《山東社會科學》2015年第12期。
直到二戰后,人們的生育觀念發生劇烈變化,非婚生子女數量急劇上升,非婚生子女成為社會一股重要力量。
維護非婚生子女的人權運動不斷激化,非婚生子女犯罪案件數量不斷攀升。國家因嚴峻的治安問題,不得以開始妥協。歐洲、美國、拉丁美洲等地區都開始承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
姜棟:《論19世紀美國普通法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規制:以法律與社會互動為視角》,《山東社會科學》2015年第12期。
![]()
黃娟:《從歧視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變遷》,《政法論壇》2006年第4期。
![]()
楊蘭品:《國外經濟學家關于婚姻家庭問題研究及其啟示》,《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
![]()
4
我國非婚生子女問題的特殊性:
婦女保護與現代婚姻忠誠保護的沖突
我國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保護問題有特殊性,即西方非婚生子女權利保護的起點是統治者利益博弈,而我國非婚生子女權利保護的起點是婦女權益保護。
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權利的規定,起源于革命根據地時期。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明確規定“未經登記所生的小孩,經證明后,由男子負擔小孩生活費的2/3”,“愿養小孩的新夫,必須向鄉蘇維埃或城市蘇維埃登記,一經登記后,須負撫養成人之責,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
![]()
段皎林:《簡析中央蘇區的兩部婚姻法》,http://iolaw.cssn.cn/lgxd/200606/t20060629_4598350.shtml
在建國后,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護便以法律的形式延續了下來。
不過,相同的政策,為何當年獲得大量支持,而在現代被質疑?大概是因為國情的變化。
在20世紀30年代,因婦女依附于男子,缺乏人身自由和政治地位。彼時,政策是“反對強迫出嫁、保護離婚權、反對買賣婦女”,“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與買賣婚姻制度”,在這種前提下,必須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利,才能真正使婦女敢于離婚和締結現代的婚姻關系。
而在現代,婚姻自由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離婚后財產分配制度趨于完善,婦女經濟獨立性極大提高。此時,女性的利益不再是離婚后的經濟保障,而是家庭財產不流失,要求法律強化婚姻忠誠義務,來保護財產利益成為核心訴求,形成新時期的“嫡出大于庶出,正宮大于小三”的思想。
5
思考:“嫡出大于庶出,正宮大于小三”是否適用于現代社會?
第一,“嫡出大于庶出”不具有現實基礎。
在對西方世界的梳理中,我們提出,非婚生子女是否與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權利,本質是統治者權利衡量的結果。
而在我國有兩個現象:
一是婚姻與生育有脫鉤趨勢。新生兒危機在我們是個很嚴峻的問題,保障未婚生子女權利具有支持生育的意義。雖然我國沒有非婚生育的權威統計,但是不乏有學者指出,盡管我國非婚生育率處于較低水平,并非主流,但是年輕一代對非婚生育的接受度在提升。
![]()
《歡迎未婚媽媽「去父留子」,少子化如何讓中國不再保守?》,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6073
![]()
宋健,鄭航:《非婚生與走向何處——比較視野下的婚育模式變遷》,《社會》2023年第9期。
二是非婚生子女數量在上升。當前,非婚生子女的數量可能已經較為龐大,前些年將婚姻與“上戶口”脫鉤可能就是因為這個問題。
![]()
《歡迎未婚媽媽「去父留子」,少子化如何讓中國不再保守?》,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6073
![]()
《“生”不由己:未婚媽媽之困》,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012287
三是某些具有“發聲權”的人“包二奶”“留龍種”現象多發,在現代,金錢不像土地一樣有保證家族存續的功能,反而是散發出去更有利于“開枝散葉”。
四是,在現代社會,保障非婚生子女權利是“平等”的標志,如果在觀念上“開歷史的倒車”“回到中世紀”,也不太現實。
第二,“正宮大于小三”的破產。
婚姻在現代是否還是值得保護的?盡管法學理論上認為是,但是實踐顯然已經偏移,婚姻忠誠與其說是一種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如說是傳統道德的遺留。
一是婚姻忠誠的觀念弱化。2018年民政部的數據顯示,全國登記結婚人數為1010.8萬對,離婚登記人數為380.1萬對,離結比為38%,這意味著平均每100對夫妻結婚,就有38對夫妻離婚。在國人眼中,婚姻早已不是神圣之物。
二是婚姻忠誠的司法弱化。在司法中,忠誠已經不再是婚姻的必然條件。例如,司法解釋認為出軌不是離婚理由;在實踐中,因對方出軌離婚,可能爭取到的財產分割優勢也是有限的。
![]()
![]()
三是婚姻忠誠的理解在變化。古代、近代的婚姻忠誠是以經濟利益為支撐的,因此需要通過經濟利益反哺無過錯者。而現代社會以自由戀愛為婚姻基石,忠誠的基礎是自愿選擇。
6
結論
可見,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權利是否值得保護,從來不是道德問題,拒絕認可“嫡出大于庶出,正宮大于小三”符合現代統治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生育與婚姻脫鉤趨勢明顯,非婚生子女逐漸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以婚姻制度綁定親子之間傳遞的法律關系遭受沖擊,以事實親子關系為財產傳遞的現代化法律體系成為主流。
因此,“嫡出大于庶出,正宮大于小三”不適用于現代社會。
當越來越多的00后媽媽們選擇“去父留子”,當民法典親手拆解了婚姻與財產的聯結,我們是否正在見證著事實意義上一夫一妻時代的終結?
轉發討論,評論區留下你的立場:
你支持通過非婚生子平等繼承權來維系社會穩定嗎?還是捍衛原配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設計/阿竹
圖/網絡&即夢
專業、好玩、有態度
關注、在看、轉發
我們都是
這個世界的執劍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