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據以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判決被再審撤銷, 是否應執行回轉?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執行回轉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或執行結束后,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如判決、裁定、調解書等)被依法撤銷或變更,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將原申請執行人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返還給被執行人的法律制度,其本質是對錯誤執行的糾正與財產狀態的恢復。在專利侵權糾紛中,據以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判決被再審撤銷,是否應執行回轉?當事人能否以《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不具有追溯力”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應執行回轉?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原執行依據通過再審程序被撤銷的,執行法院即應根據原被執行人的申請依法作出執行回轉裁定。當事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不具有追溯力”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應執行回轉的,實質上系對再審裁判不服,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而不能由執行機構審查和判斷,否則即構成以執代審的錯誤。
案情簡介
一、福建某投資公司與四川某工業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福州中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四川某工業公司、福州某商業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福建某投資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拖把的伸縮桿旋轉鎖定結構”的行為并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二、四川某工業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曰起十五日內賠償福建某投資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三、駁回福建某投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川某工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建高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閩民終88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據此,福建某投資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福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四川某工業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主動履行執行款及執行費共計人民幣152165元,該院將執行款15萬元發放給福建某投資公司。
三、其間,利害關系人趙某某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第31197號決定,宣告福建某投資公司案涉專利權的權利要求1、3項無效。
四、四川某工業公司不服上述一、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876號民事裁定: 一、指令福建高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五、福建高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閩民再172號民事裁定: 一、撤銷(2016)閩民終881號民事判決和(2015)榕民初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福建某投資公司的起訴。
六、四川某工業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申請執行回轉,福州中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閩01執1641號執行裁定:福建某投資公司向四川某工業公司返還執行款15萬元。
七、福建某投資公司不服,向福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福州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不具有追溯力”的規定,福建某投資公司的異議理由成立。福州中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閩01執異152號執行裁定:撤銷(2018)閩01執1641號執行裁定。
八、四川某工業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請復議。福建高院于2019年8月18日作出(2019)閩執復94號執行裁定: 駁回四川某工業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9)閩01執異152號執行裁定。
九、四川某工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執監78號執行裁定: 一、撤銷福建高院(2019)閩執復94號執行裁定; 二、撤銷福州中院(2019)閩01執異152號執行裁定; 三、維持福州中院(2018)閩01執1641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據以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判決被再審撤銷,是否應執行回轉?審理法院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2.本案原執行依據已被撤銷,且福建某投資公司對四川某工業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亦被駁回,福州中院據此作出(2018)閩01執1641號執行裁定,責令福建某投資公司向四川某工業公司返還執行款15萬元,符合上述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回轉的規定。
3.關于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是否對相關專利侵權的判決具有追溯力的問題,應在實體審理階段由審判部門審查認定,而不能在執行程序中解決。本案中,若當事人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應以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否定原審判決的效力,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及時申請執行回轉并配合執行程序。當原執行依據(如專利侵權判決)通過再審程序被撤銷后,作為原被執行人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啟動執行回轉程序。執行法院有義務依申請或依職權作出執行回轉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孳息。若對方以《專利法》第47條“專利權無效決定無追溯力”為由抗辯,需明確該抗辯實質是對再審裁判的異議,屬于實體爭議范疇,執行機構無權審查。建議主動提供再審撤銷判決的生效證明、財產返還清單等材料,并督促法院及時作出執行回轉裁定;若對方拒不返還,可申請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財產)。同時,避免在執行回轉中提出與執行行為無關的實體爭議(如專利無效的追溯力),否則可能因超出執行異議范圍被駁回。
2.通過檢察監督程序解決再審裁判爭議,而非執行異議。作為原申請執行人對再審撤銷判決不服(例如認為《專利法》第47條應排除執行回轉),不得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或申請再審,而應轉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抗訴或檢察建議)。再審裁判屬于終局裁判,當事人無權再次申請再審,唯一救濟途徑是在裁判生效后6個月內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如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主要證據偽造等),可提出抗訴并啟動再審;若監督申請被駁回,則程序徹底終結。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訂)
第二百四十四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是該案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 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本案中,福建高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閩民再172號民事裁定,認定福建某投資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第1項,因該權利要求第1項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導致福建某投資公司據以起訴的權利基礎自始不存在,福建高院決定先行裁定駁回福建某投資公司的起訴。如果福建某投資公司將來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無效宣告決定書被司法判決撤銷的,福建某投資公司可以另行起訴,據此裁定: 一、撤銷(2016)閩民終881號民事判決和(2015)榕民初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福建某投資公司的起訴。因本案原執行依據已被撤銷,且福建某投資公司對四川某工業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亦被駁回,福州中院據此作出(2018)閩01執1641號執行裁定,責令福建某投資公司向四川某工業公司返還執行款15萬元,符合上述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回轉的規定。此外,關于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是否對相關專利侵權的判決具有追溯力的問題,應在實體審理階段由審判部門審查認定,而不能在執行程序中解決。本案中,若當事人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應以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否定原審判決的效力,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46
四川某工業公司與福建某投資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78號】
裁判規則一:發回重審裁定書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但并未對原糾紛作出最終處理,因此以發回重審裁定書為依據,要求執行回轉的,不予支持。
案例1:四川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四川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回轉案【四川省滎經縣人?法院(2021)川1822執46號】
滎經縣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及《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九條:“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的條件應同時具備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新的執行依據為新的生效法律文書等要件,執行回轉必須要有執行根據,即新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原執行權利人應該履行的義務,本案為四川省高級人?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并非撤銷裁定,且重審結果亦尚未作出,因此申請執行人四川省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回轉不符合條件。
裁判規則二: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新的執行依據內容扣除已執行的部分,對案件繼續執行。
案例2:安徽某制冷公司與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491號】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應繼續執行。根據查明事實,本案中,原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安徽某制冷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以(2016)皖01執566號案件立案執行,實際執行到位2987755元。后因安徽某制冷公司申請再審,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被安徽高院(2018)皖民再78號民事裁定撤銷,新的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1538號民事判決確定,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賴利益損失6570976.53元,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尚欠的定金30萬元,合計6870976.53元,另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案件受理費58000元。據此,合肥中院在該院(2016)皖01執566號案件中扣劃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銀行存款2987755元,并未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認的標的額,故合肥中院依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申請,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對原執行案件執行到位的款項在本案執行款中予以扣除并無不當。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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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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