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行為,
指的是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
友情幫助而為他人提供方便,
免費讓搭乘人乘坐其車輛的行為。
如因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
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乳源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無償搭載他人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死亡的案件。
2024年7月,陳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搭載王某某、侯某某、歐某某,因啟動車輛時,未確認乘車人安全,導致王某某從電動三輪車車廂里摔落至路面,致王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鈍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事發后,陳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續,陳某某積極賠償王某某近親屬損失并取得了書面諒解。
乳源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明知陳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不具備搭載人員的條件,仍主動乘坐,但好意同乘機動車駕駛人也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保持車輛良好狀態,安全駕駛車輛。陳某某在明知自己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無搭載人員的條件,仍搭載人員,導致王某某從電動三輪車車廂里摔落至路面,造成王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此陳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好意同乘系基于善意,若完全不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將有違民事活動應尊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原則,故酌情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處罰,結合案件其他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本質是樂于助人的善意行為,并非營利性客運合同關系。無償幫助并不等于免責,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應妥善保護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若造成車上人員人身損害,由機動車駕駛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別讓有情的“好意同乘”便為無情的“對簿公堂”。
文字:鐘春梅 莫雪涵 鄭慧祺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