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婚俗傳統中,彩禮承載著締結婚姻的誠意,但近年來因高額彩禮引發的糾紛頻發。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逐步形成了 “共同生活時長+生育情況” 為核心的裁判規則。以下結合法律與案例,深入分析為何共同生活較久且育有子女后,彩禮通常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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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共同生活三年并育子,法院為何駁回返還請求?
李某某訴華某某案(2022年)
基本事實:
雙方2019年2月同居 → 2020年6月生育一子 → 2021年1月按習俗舉辦婚禮(未登記結婚) → 2022年8月分手。男方起訴要求返還16萬元彩禮的80%(12.8萬元)。
裁判結果:
兩審均駁回男方訴求,理由如下:
共同生活形成“夫妻之實”:同居時間超3年,且已共同撫養子女,具備家庭共同體特征。
彩禮已轉化為共同消耗:日常生活、育兒開銷已實質性消耗彩禮,返還顯失公平。
婦女權益保護:女方因生育和撫育付出較多,強行返還將加劇利益失衡。
典型意義:未辦理結婚登記≠必然返還彩禮。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已實現彩禮的婚姻目的,故排除《民法典》第5條(未登記需返還)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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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法如何規定彩禮返還?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5條明確三種返還情形,但未覆蓋“共同生活但未登記”等復雜場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填補了空白,核心條款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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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5條: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指少于1年(參考劉某案3個月返還80%)。
彩禮數額過高:需結合當地人均收入(如超過年度可支配收入10倍)、家庭經濟狀況等認定。
排除情形:戀愛期間的日常贈與(如生日紅包、紀念品)不屬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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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如何認定“共同生活”?
最高法指出,共同生活需形成穩定的家庭共同體,而非短暫同居。認定標準包括:
生活規劃一致性:是否共同居住、協調工作、分擔家務。反例:劉某案中夫妻分居兩地、未規劃未來 → 視為“未穩定共同生活”。
經濟共同體特征:是否共同開支、購置財產、撫養子女。
李某某案中育兒開支消耗彩禮 → 不支持返還。
社會關系公開性:是否以夫妻名義參與親友往來、社區活動。
法官裁量關鍵:若共同生活超2年或生育子女,即使未登記,也傾向不返還彩禮;若生活短暫(如<1年)且彩禮畸高,則按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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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最高法通過動態平衡“共同生活時長、生育貢獻、彩禮金額”三要素,摒棄形式主義(如僅以登記為準),轉而重視婚姻實質。當雙方已長期互助、育有子女,法律以“不予返還”維護家庭共同體價值,引導公眾淡化彩禮的財物屬性,回歸其婚姻誠信象征的本源。
“婚姻不是買賣,彩禮不是押金。當愛情升華為親情,法律自當守護這份沉甸甸的責任。”
(來源:每天學一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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