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動火作業
危!害!多!
但仍有人心存僥幸
膽大冒險、無證電焊
2025年4月12日,廣西桂林一門面房突發火災,消防部門到場后將火撲滅,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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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發現,事發當天,施工人員劉某某,在未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違規進行電焊,期間,濺落的焊渣引燃地面堆放的可燃物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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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對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消防部門提示
進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及時清理周邊可燃物,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保持疏通通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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