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從承諾淪為傷害,
法律成為弱者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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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日前,欽州市欽北區一名女子因遭受丈夫家暴被迫躲回娘家。為掙脫暴力陰影,她向法院尋求幫助。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查后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者對其實施家暴及騷擾、跟蹤等行為,為家暴受害者筑牢“法律防護墻”。
01
基本案情
徐芳芳與丈夫莫需立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21年女兒的出生,也未能緩解二人間的矛盾,反而不斷升級,演變成家庭暴力。
今年2月21日,莫需立聯合父親、兄弟等4人對徐芳芳進行毆打。經鑒定,徐芳芳構成輕傷二級。施暴后的莫需立毫無悔意,反而揚言要繼續實施暴力。徐芳芳不得不躲回娘家。
然而,丈夫的威脅如影隨形,讓徐芳芳日夜不得安寧。她決定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于是向欽北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02
法院審查后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接到徐芳芳的申請后,主辦法官迅速展開審查工作,并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的規定,認定她的申請完全符合條件,據此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莫需立對徐芳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騷擾、跟蹤、接觸徐芳芳及其近親屬。該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同時,法院明確告知,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若莫需立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若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法院此次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是對徐芳芳個人權益的保障,更是向社會傳遞一個強烈的信號:法律絕不容忍家庭暴力的存在。如遇家暴,立即撥打110報警,或撥打全國婦聯反家暴熱線12338尋求幫助,用法律的力量驅散家庭暴力的陰霾。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文 | 龐萍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2025年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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