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承包人關于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并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后,對其應得的工程價款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在司法執行程序中,承包人主張此項權利是否意味著法院執行程序應當暫停或終止?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承包人關于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并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但執行法院在處理該執行標的變價款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案情簡介
一、南充市順慶法院在執行唐某與被執行人何某甲、何某乙、翟某、四川佳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陳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金某建司提出書面異議,認為順慶法院作出的(2022)川1302執恢1141號及1142號執行公告,及評估、拍賣案涉房產不服,認為侵害了其優先受償權,請求撤銷執行公告并停止評估拍賣。
二、順慶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川1302執異32號執行裁定,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屬于債權的范疇,即使異議人金某建司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只是比一般債權優先受償而已,并不是所有權或者其他阻止建設工程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因此承包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的適格主體,但其可依法參與執行價款的分配,故裁定駁回異議人金某建司的異議申請。
三、順慶法院裁定后,金某建司向南充中院申請復議。南充中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川13執復66號執行裁定,駁回金某建司的復議請求,維持順慶法院(2023)川1302執異32號執行裁定。雙方當事人未提出執行監督,(2023)川13執復66號執行裁定已生效。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承包人關于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并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審理法院認為:
1. 關于金某建司主張順慶法院的執行行為侵害其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只是受償順序的優先權,是在建設工程標的被執行后的變價款等對價進行分配的順序問題。本案中,金某建司可在案涉房產的執行程序中參與案款分配以主張其優先權。故順慶法院的處置行為并未侵害金某建司的優先受償權。
2. 雖然承包人關于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并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但執行法院在處置該執行標的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承包人作為另案債權人,基于對執行標的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對人民法院的處置行為提出異議,屬于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提出異議,應當按照對執行行為的異議予以審查。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對建設工程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權利并不足以排除對該建設工程的強制執行,承包人可在該建設工程的執行程序中參與案款分配并主張其優先權,執行法院在處理該執行標的變價款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關于是否將金某建司的異議作為執行異議審查的問題。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應當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異議事由及請求進行識別、并準確認定異議性質,從而賦予相應的法定救濟程序,保障程序的正當性。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判斷執行行為異議或案外人異議的標準,應為異議所依據的基礎權利性質。如提出異議的依據為基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性權利,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則構成執行行為異議。如異議指向的對象為執行標的物,且所依據的基礎權利為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則構成案外人異議。本案中,金某建司并未基于實體權利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即金某建司僅主張基對涉案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亦未主張涉案房產的產權歸其所有,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案外人異議的受案范圍。金某建司作為另案債權人,基于對涉案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對順慶法院房產處置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屬于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提出異議,故本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執行行為異議予以審查。
關于金某建司主張順慶法院的執行行為侵害其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只是受償順序的優先權,是在建設工程標的被執行后的變價款等對價進行分配的順序問題。本案中,金某建司可在案涉房產的執行程序中參與案款分配以主張其優先權。故順慶法院的處置行為并未侵害金某建司的優先受償權。
同時,執行法院應予充分關注并先行審查,在拍賣、抵債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通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據仍無法確定優先受償權范圍的,可以告知承包人盡快通過訴訟程序取得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雖然承包人關于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并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但執行法院在處置該執行標的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11
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唐某執行復議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13執復66號】
裁判規則: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權對優先受償權能否成立作形式審查。但各方主體對于工程價款的真實性、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以及優先受償權范圍等問題存在爭議,最終應通過審判程序予以確認。
案例:鎮賚某銀行與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呂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239號】
最高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依照《最高人?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關于“人?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規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法院有權對優先受償權能否成立作形式審查。但各方主體對于工程價款的真實性、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以及優先受償權范圍等問題存在爭議,最終應通過訴訟經審判程序予以確認。就本案而言,執行程序中,田某某作為利害關系人主張其對以物抵債的案涉工程享有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提交《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結算協議、欠條等證據材料加以證實,被執行人大安市某公司亦認可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裝修以及相應的工程結算價款,吉林高院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結合田某某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初步認定其對案涉工程裝修增值部分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具有一定事實依據,符合本案實際。進而,吉林高院對于可能損害田某某優先受償權的白城中院將案涉工程以物抵債給鎮賚某銀行的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并無明顯不當。本案后續執行中,如田某某暫未取得確認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法律文書,案涉工程仍未能變價成功且鎮賚某銀行同意以該工程抵償債務,可在預留或者提存相當數額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優先權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債等處理,妥善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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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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