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為觀點評論,無任何不當言論。
紅星新聞消息,5月28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一審判決段某賠償胖東來40萬元,并道歉30天。經搜索,未查到判決書的原文及送達時間。
一,起因
1月30日(正月初二),胖東來接到段女士反饋:“在胖東來買的紅色內褲出現掉色,穿著后有過敏的現象。”胖東來值班員告知段女士,春節營業后處理。2月2日(初五),胖東來A、B員工先后與段女士溝通處理;2月3日,班長與段女士溝通出現問題,由主管陪同段女士就醫。
可能因為耗時過長,溝通不暢,再加上頻繁換人,身體不適,讓段女士產生情緒,遂把事情經過上傳至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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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過程來看:
1,段女士并不是在沒有溝通的情況下就曝光。
胖東來免職3人、處理3人,也說明錯在胖東來。
2,段女士沒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詞,如實陳述發生的事實,這也算誹謗?
3,經胖東來自檢,紅內褲確實掉色。
“顧客對更換處理人員不知情,說過的問題重復敘述,經歷了四天(應當是五天)的身體不適。”
“也因前期處理時的不成熟向顧客致歉!”
“跟蹤顧客健康恢復狀況并承擔相關醫療費用。”
——胖東來也承認自身存在上述問題,并認錯道歉、承擔責任……
“承擔相關醫療費用”,不就等于承認醫療費用是因紅內褲所致?
干嘛又指控別人“不實報道、沒核實”,還索賠100萬?
又要、又立,兩頭吃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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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
從新聞上公布的判決內容來看,魏都區法院的判決很有學問,且在案件的定性上完全認同了胖東來的起訴。
1,“賬號視頻截圖顯示段某在穿著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現過敏情況”——這段話,應當是來自胖東來及其法務的舉證,然后被法庭采信。
首先,這句話是想表達什么意思?段某以前過敏,跟你有什么關系?你是想以此證明“段某現在過敏與你無關”?那你得另行舉證證明!
你舉證的“視頻截圖”,只能證明“段某曾出現過敏”。“段某曾出現過敏”不能等于“段某現在過敏與你無關”,這兩者之間還差一份醫療、權威機構的可信報告或者其它方式的舉證。
缺少一份舉證環節的“等同、誤導、混為一談”,不能成為誹謗、侵害名譽權的依據。
其次,這個“前”,是指多久?是指“前一秒”,還是指“前一個星期以上”?
“出現過敏”是指全身、上身、還是下身?
法律文書要求嚴謹、嚴格。模棱兩可、語焉不詳會讓人以為“前”是指“前一秒”,進而得出錯誤認知:“段某穿紅內衣的時候就已經過敏了,段某是屬于故意誣陷和捏造。”
實際上,從網絡截圖和段某的自述來看,段某從未出現過下身過敏。
該段話為何不如實寫為“出現上身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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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都區法院應當是依據的民法典第1024條,判決段某“發布不實視頻,沒有核實本人皮炎癥狀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以誹謗的方式侵害了胖東來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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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關于“不實視頻”,段某明明是如實講述,怎么就變成了“發布不實視頻”?
“發布不實視頻”的依據是什么?是胖東來的檢測報告嗎?
搞錯了沒有,檢測報告只能證明質量合格,質量合格并不等于不會過敏。
“上次上身過敏等同這次下身必然會過敏”,“質量合格等同不會過敏”,這都是在偷換概念!
“質量合格等同不會過敏”要想成立,這兩者之間起碼還差一份權威機構的可信報告或者其它方式的舉證。
B,關于“沒有核實”,“沒有核實本人皮炎癥狀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這是在給民法典第1024條加標準了吧?
民法典第1024條里,只有嚴重的“侮辱、誹謗”行為,才構成侵權。
誹謗的構成核心,為“主觀故意”及“捏造”,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制造虛假事實”。
“沒有核實……”怎么能等同“無中生有、憑空制造虛假事實”呢?
對照民法典第1025條,魏都區法院認定的“主觀故意”,應當為“輿論監督”。對照1025條項下的一、二、三,沒有一項與段某相符,說明段某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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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發布不實視頻”的說法并不能成立,“不實”和“沒有核實”并不符合誹謗的構成標準。
“我有產品合格證,就判定你為不實視頻;你沒有經過權威機構的核實就發聲,雖然你是在如實陳述,也構成誹謗。”——如果我吃東西拉肚子了,或者菜刀拍蒜拍斷了,我如實敘述,也構成誹謗,那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成擺設了?
3,胖東來索賠100萬元,魏都區法院判賠40萬元,包括6萬元的律師費,14萬多的檢測費,及其它商品損失。
這都是段某造成的損失嗎?
律師費,判定“有罪”,才能稱之為損失,這是個模糊的概念。
14萬多的檢測費,我說這條內褲有問題,你巴拉巴拉把全場都去檢一遍,這也算我頭上?那你要停業一個月,我不得賠幾個億?
下架商品損失?這咋也算上了?段某不早于2月3日發布視頻,胖東來2月2日就下架了商品,也就是說該損失并非由“不實視頻、沒有核實”的“侵權”所導致,咋也算到段某頭上了?
段某無論有沒有侵權,這個計算本身就不合理。
三,后記
非常抱歉,寫一篇文章需要這么多天。
該判決如果是5月29日送達的話,上訴期截止到6月13;如果是5月30日送達的話,上訴期截止到明天6月16(周末順延2天)。
如果還沒過上訴期的話,我希望兩個小段能上訴、并索賠損失。
上訴如果自訴,也花不了“幾分錢”。說不定就改判了呢?
兩個小段當初之所以選擇不上訴,合理推測,一個是被誤導,真以為是自己的錯;二個是被洶涌的網暴所打擊,想早點息事寧人。
實際上,弱肉強食的世界,乞求換不來和平。
大多數人都是盲從的。看看下面這張幾千幾千評論的截圖,你如果被釘在“違法”的恥辱柱上,你以為世人會放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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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有挺起脊梁,證明自己,別人才會認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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