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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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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公司法對股東實繳資產的要求愈加嚴格,很多公司會選擇以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來減輕股東出資壓力。但若是公司正在涉訴期間,是否還能召開股東會決議,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呢?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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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8日,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2021年9月2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零件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批量購買一批零件。后B公司依約發貨,但A公司因資產不足無力付款,B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貨款,法院于12月27日開庭審理。
2022年1月8日,A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同意公司注冊資本由人民幣1億元減少到600萬元。A公司于1月10日在當地日報上刊發了減資公告,但未通知B公司。3月31日,法院判決A公司應向B公司支付貨款22萬元,但執行時發現A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遂裁定執行終結。B公司發現A公司在訴訟期間經歷過減資,遂起訴A公司股東在其減資范圍內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A公司涉訴債權正在法院審理期間內,A公司若是減資,會有損害債權人B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故A公司減資應當通知B公司。A公司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債權人,構成違法減資,并實際屬于股東抽回出資,故判決A公司股東在違法減資范圍內對A公司的22萬元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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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涉訴期間,即便該債權還未經法院確認,減資都會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能性,若是不通知訴訟中的債權人,則屬于違法減資。甚至會被法院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股東需要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擔責。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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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如何避免違法減資,導致股東需要擔責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評估訴訟期間減資必要性
減資操作應優先在企業運營穩定、債權債務關系清晰之時點進行。公司涉訴期間,減資行為易因時間節點敏感而被法院推定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進而引發股東擔責風險。因此,應審慎衡量減資的迫切性,若非必要情形,建議待訴訟程序終結、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后,再行推進減資事宜。
2、履行法定通知義務
公司作出減資決議后,須在10日通知已知債權人(包括涉訴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并妥善留存郵件回執、簽收記錄等送達憑證。同時,須在30日內通過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減資公告。尤其注意,對于像案例中B公司這樣涉訴中的債權人,也應當履行通知義務。
3、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或提供擔保
在公司涉訴期間實行減資時,可主動與債權人展開溝通,就減資對債務履行的影響進行充分說明,積極爭取債權人的理解與認可。對于有能力提前清償的部分債務,可與債權人約定提前履行;若暫無法全額清償,可通過提供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等合法擔保方式,保障債權人的后續求償權。更多關于公司減資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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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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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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