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南婁底男子拖拽女童案:葛樹春律師法律視角下的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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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婁底發生的一起38歲男子拖拽6歲女童進小巷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警方通報顯示,該男子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已被拘留,并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他可能面臨哪些具體罪名指控呢?本文作者葛樹春律師將從尋釁滋事罪、強奸未遂、綁架罪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其客觀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在本案中,劉某某酒后無故拖拽女童進入巷子,其行為符合“追逐、攔截他人,情節惡劣”這一情形。這種對未成年人無端的侵犯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感。若最終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
二、強奸未遂
強奸未遂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或幼女,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若有證據表明劉某某拖拽女童進入小巷存在強奸的意圖,只是因路人及時制止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施強奸行為,那么他可能會被認定為強奸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依然會被重判!
三、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如果劉某某拖拽女童是為了向女童家屬勒索財物或者達到其他不法要求,那么他的行為則可能構成綁架罪。綁架罪是性質較為嚴重的犯罪,對人身安全和社會秩序危害極大,量刑起點較高。
四、強制猥褻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
強制猥褻兒童罪: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如果男子拖拽女童進小巷,對女童實施了親吻、撫摸等猥褻行為,即便因女童反抗未得逞,也構成強制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聚眾猥褻兒童等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拐騙兒童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若男子拖拽女童是為了將其帶離熟悉環境,賣到別處或自己收養等,即使因被居民制止而未成功帶走女童,其行為也涉嫌拐騙兒童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警方初步認定為尋釁滋事,但隨著偵查的深入,若發現新的證據,罪名也可能發生變化。法律會根據犯罪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和主觀意圖,依據相關條文進行準確的定罪量刑!
作者:葛樹春,澳門都市報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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