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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人們的生活因為網絡而更加精彩,但同時也因為網絡增加了許多煩惱。為規范、引導互聯網的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最高檢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在辦理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管轄的問題,筆者結合近期辦案的經驗梳理一下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立案管轄的規定以及辦案思路與大家分享。
一、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立案管轄的規定
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立案管轄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中。詳見如下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二、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立案管轄的案例實證研究
【案例:(2020)京0491民初26288號】
【原告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認為,被告的微信公眾號推文旨在利用名人效應來吸引瀏覽者,進而達到對自身整形美容項目進行商業宣傳的目的,已經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被告認為應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屬侵權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對于信息網絡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作出了進一步的補充性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原告肖像,該行為屬于網絡侵權行為,故本案適用上述信息網絡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定。原告作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因原告的居住地為北京市,其以居住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向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三、律師總結
在信息網絡侵權案件中,原告可以選擇其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在一般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往往都是同一地點。此種情況下,原告不論是選擇侵權行為發生地,還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在事實上并無差別。而由于信息網絡侵權超越空間的特殊性,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可以不是同一地點。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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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何棟民律師團隊實習律師
深圳大學法學碩士,在夢海律師事務所實習,現為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及業績簡介
民商法方向法律碩士,具有較強理論能力和學術功底。主要從事政府委托項目、政策評估第三方協審以及部分訴訟業務。
部分參與項目介紹
(1)總部企業、全球服務商和天然氣貿易企業第三方協審服務項;
(2)2023年前海財富管理公司專項工作項目;
(3)前海商務秘書公司專項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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