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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第三方會務機構,乃至街道和居委會,不知道是因為不夠專業,還是另有隱情,總是喜歡把可以快的也放慢,好似一切本著低效才放心、才踏實,究竟為啥,筆者傻傻也不明白呀。
比如,筆者最近接觸到一個案例,今年四月份一個小區的業委會成員辭職,導致業委會只有五名委員,沒有候補委員了。所以業委會決定發起增補候補委員的增補,候選人報名后,5月12日開始公示,決定公示15天,則5月27日公示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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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最早什么時候發布業主大會開會公告,業主大會公告應該提前多少天發布,會務機構和業委會之間吵翻了。
會務機構認定這個是定期業主大會,開會的公告應該開會前15天發出,然后才能開始業主大會的投票。而反方則認為,這個屬于臨時業主大會,只需要業主大會前公告滿7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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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物業管理條例臨時業主大會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物業管理緊急情況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經調查發現業主大會的決定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于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或者臨時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向全體業主公示,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物業管理信息網絡系統填報相關信息。住宅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就未公示議題進行表決。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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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會務機構,好似也表達了這是當地通行做法,還有暗示這有點官方意思的意思。
那么問題來了,到底誰對誰錯,請懂點的各位大神來投票:
1、本案增補候補委員,是不是臨時業主大會?
2、本案最早哪天可以發布業主大會公告?
3、本案最早哪天可以召開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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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
定期業主大會通常就是議事規則中規定的每年要召開的那次,此外的,應該都談不上定期業主大會。
如果增補委員都算定期業主大會,那這個城市住建是多么篤定,心里早知道:每個小區每個業委會每年都會缺人。所以設檻預定了這個必須屬于定期業主大會。若這樣,有人計算過業主的心理陰影面積嗎?
只能驚呼:這真的是太了解委會了,知道業委會快嗝屁了,還要再加點難度,再拖七天不成?細思極恐呀!
雖只是七天之爭,但往往一天之差,就足以讓業委會被宣告解散。
真理不立,歪理當道,所以必須發文,向全國懂行的人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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