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5,以虛假身份證件辦理入網后撥打國際聲訊臺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構成詐騙罪。
1、劉國芳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85號。
2、被告人劉國芳,臺灣省臺中縣人,33歲,貴州省遵義市。
3、劉國芳1998年伙同他人偽造身份證件購得移動電話卡16張,派人將1臺控制手機撥號的電腦和13部移動電話送到租房進行安裝,并雇傭10余人晝夜撥打國際聲訊臺,劉國芳從國際聲訊臺領取電話費回扣后與他人共同分贓,案發后經統計給電信部門造成話費損失490萬元,劉國芳涉嫌詐騙罪被遵義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4、遵義市中院一審判決劉國芳詐騙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5萬,并繼續追繳490萬。
5、劉國芳上訴,貴州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司法觀點,劉國芳等人利用移動電話卡可先購卡使用、后再與電信部門結算的運作方式,通過偽造身份證件向電信部門隱瞞不是真實用戶的真相,騙購移動電話卡撥打國際聲訊臺,造成電信部門損失,而劉國芳等人收取回扣非法獲取財物,劉國芳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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