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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在此實名舉報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在查處織金洪家渡水光互補 300w 電站項目(織金光伏項目)違法用地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包庇違法、失職瀆職等嚴重問題,導致土地撂荒長達四年,為了應付上級,未按方案、按程序、按標準應付敷衍復墾土地承包人的土地,給土地承包人個人權益和土地資源造成了極大損害,具體情況如下:
一、項目違法施工及土地損毀情況
2021 年 3 月,織金縣茶店鄉政府、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烏江公司)及其織金新能源分公司(烏江分公司)在建設織金光伏項目時,未與土地承包人簽訂任何協議,便在土地承包人分包的 3.981 畝基本農田上擅自施工,對土地進行挖損占壓,致使土地重度損毀。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復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承包人依法向織金縣自然資源局進行舉報,然而后續該局的一系列行為卻令人失望和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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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暗箱勾結與違法改變土地原貌
法律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該局違規行為:然而,在土地承包人與用地單位的爭議尚未解決之際,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卻與用地單位暗箱勾結,批準用地單位撤除光伏板、光伏支架、拔出水泥基樁等行為,多次以復墾土地的名義在土地上施工,試圖毀滅證據,擅自改變土地現狀,這種知法犯法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炮制評估報告及不合理處理
評估報告的混亂情況:2020 年 8 月,為應對土地承包人的舉報,織金自然資源局、織金縣茶店鄉政府與兩烏江公司在未告知土地承包人的情況下,擅自委托中化明達有限公司出具《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李某土地復墾報告》。該報告存在錯誤,土地承包人提出異議后,多方協商后放棄該報告。隨后,土地承包人與茶店鄉重新委托四川正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重新評估,并作出《織金縣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鄉人民政府、李某委托評估耕地及相關損失項目價格評估報告》。此報告依法已覆蓋之前的《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李某土地復墾報告》。
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的不合理堅持:但兩烏江公司拒不承認新報告,而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卻以原報告有專家簽字為由,堅持要使用該報告,完全不顧及新報告的法律效力。盡管土地承包人認可新報告,茶店鄉政府也認可,然而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卻拒絕以新報告評估基礎數據出具土地復墾編制方案,一味堅持兩烏江公司的意見,導致無法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嚴重阻礙了土地復墾工作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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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次下達通知書卻未實施處罰
通知書下達情況及問題: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多次向烏江分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如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達的 TD20221212 - 01 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處罰依據竟是存在嚴重錯誤的《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李某土地復墾報告》,限定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復墾,但該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復墾,舉報人要求其依法依規、按程序按標準進行復墾,該公司認為舉報人阻止其復墾無法律依據,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卻未依法作出處罰。2024 年 4 月 3 日,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又下達 TDZJ20240403 - 01 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依然以錯誤的報告為依據,限定 2024 年 7 月 3 日前完成復墾,烏江分公司再次未在法定期間內依法依規、按程序按標準進行復墾,而織金縣自然資源局依舊未進行處罰。織金縣進行了程序空轉、走程序式的處罰。
造成的嚴重后果:這種多次下達通知書卻不實施處罰的行為,充分顯示了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的失職瀆職,不僅使得違法用地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還導致土地長期撂荒,給土地資源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和破壞,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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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在違法用地查處過程中的種種行為嚴重違背了其職責和法律要求,與用地單位相互串通、包庇,無作為、亂作為。土地承包人懇請紀委監委依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負責人的責任,并期待能得到依法公正的回復,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復墾工作盡快依法依規開展,避免土地資源的進一步浪費和破壞。(原創圖文,不授權可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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