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司法公正始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質證作為司法程序中的關鍵環節,對于保障這道防線的穩固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吉林遼源市一起案件中被指重要證據未質證問題,嚴重威脅著司法公正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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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案件。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遼源市檢察院以單位行賄罪抓捕夏中軍,后續案件歷經波折,罪名多次變更,兩次退偵后,2017年8月6日以涉嫌個人行賄罪被提起公訴,2017年12月1日又補充起訴認為構成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最終在2018年11月15日,東遼縣法院判處夏中軍有期徒刑20年。
但一審被指存在諸多嚴重問題,隱匿重大物證如公司被未征先占的土地、新建廠房等,隱匿重大書證像相關政策文件、銀行還款流水記錄等。夏中軍上訴后,二審在未開庭審理、未對新證據質證的情況下,短短44天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未依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涉嫌剝奪其訴訟權利。
從法律層面深入剖析,質證絕非可有可無的形式,而是具有堅實的法律依據和重大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且嚴格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質證是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是確保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試金石”。通過質證,當事人能夠對證據進行質疑、辯駁,法官得以查明證據的真實情況,進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若重要證據未經質證,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就無法得到有效審查,極有可能導致錯誤的證據被采納,最終得出錯誤的裁判結果。
在吉林遼源市這起案件中,如果未質證重要證據,猶如隱藏在司法程序中的“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引爆司法不公的危機,讓當事人承受冤屈,使法律尊嚴和權威遭受踐踏。
在司法實踐領域,證據未經質證就定案的情況雖只是少數“害群之馬”,但每一次出現都如同一顆重磅炸彈,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對司法公信力造成難以挽回的重創。這不僅讓民眾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更可能引發社會公眾對整個法律體系的信任危機。
當人們看到法律程序被肆意踐踏,公正審判淪為泡影,他們對法治的信仰將逐漸崩塌。而對于當事人而言,這是一場毀滅性的災難,他們的合法權益被無情剝奪,自由、財產甚至名譽都可能因此遭受不可逆轉的損害。
當務之急,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對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重要證據未質證問題進行調查。一方面,相關部門應立即啟動對該案件的全面審查,以嚴謹的態度、專業的精神徹查一審、二審中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問題,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遺漏任何一處疑點。如發現未質證的重要證據,要重新組織質證程序,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進行激烈的辯論,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得到充分審查。另一方面,要對案件中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各類證據進行嚴格的甄別和審查,揪出可能存在的偽證,還案件一個真實的面貌。
上級法院應發揮監督指導作用,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若發現錯誤,果斷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以保障當事人能夠獲得公正的審判。此外,必須徹底查清在該案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以此來彰顯法律的威嚴,維護司法程序的嚴肅性。
吉林遼源市一起案件中被指重要證據未質證問題,為整個司法系統敲響警鐘,警示司法公正容不得絲毫的褻瀆和踐踏,質證環節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線”,絕不能有任何的缺失或敷衍。必須以堅定的決心、切實的行動,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審理案件,確保每個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考驗,讓司法公正陽光普照每一個角落,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義。(董 燕)
來源:長江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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