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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加子?裴仕彬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實務 原標題:“請托型”詐騙案件的司法認定方法
托人違規辦事沒辦成,錢挪作他用,還不起,會被定詐騙罪嗎?今天來看司法機關會怎么認定,托人辦事辦不了沒錢退,怎樣才是詐騙。
在處理“請托型”詐騙案件的司法認定中,關鍵在于識別行為人是否存在假意承諾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出了“步驟分析法”和“時間分析法”兩種方法,以及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以確保案件的準確審查。
“步驟分析法”涉及三個步驟:首先,行為人虛構實現請托事項的能力,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其次,行為人在無能力辦理請托事項的情況下仍假意承諾;最后,行為人將收到的活動經費用于個人生活、投資或其他與請托事項無關的事宜。這些步驟幫助分析行為人的假意承諾。
“時間分析法”則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進行綜合分析,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事前階段,需要查明行為人與請托人的社會和經濟關系,以及是否存在債務糾紛或經濟往來。事中階段,重點在于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聯絡情況,以及行為人是否請托他人辦理事項,資金流向是否明確。事后階段,則關注行為人收到財物后的使用情況和表現,如變更聯系方式或推脫行為,這些可能表明行為人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審查過程中,檢察官應以客觀性證據為中心,結合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并與言詞證據綜合認定。這包括審查行為人是否有完成請托事項的身份和能力,行為人對請托事項的履行情況,以及資金的去向。資金走向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書證,需要穿透審查涉及的賬戶,追蹤資金流向。
通過上述方法,司法機關可以更準確地認定“請托型”詐騙案件,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正。
以下是原文
近年來,“請托型”詐騙案件時有發生。行為人是否存在假意承諾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 “請托型” 詐騙案件審查的重點和難點。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引入 “步驟分析法” 分析認定假意承諾,以 “時間分析法” 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確認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梳理出 “請托型” 詐騙案件的司法認定方法。
“步驟分析法” 認定假意承諾
行為人假意承諾一般包括以下步驟:虛構能力—推脫敷衍—財物自用。
第一,虛構實現請托事項的能力,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升學、辦理資質、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等,均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申請、辦理,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極少數人通過非正常途徑達到目的的情況,給 “請托型” 犯罪留下存在空間。在確實能夠達成目的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再認定行為人虛構事實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而是可能涉嫌行受賄等職務犯罪。因此,原則上將找關系、請托辦事承諾視為虛構事實,除非有相反證據證實行為人確有能力。排除適用不僅需要查明行為人成功完成請托事項確是基于其自身或者被請托人的身份、職位、審批權限,還需查明收取的財物用于實現請托事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第二,并無能力辦理請托事項仍假意承諾。行為人并無能力辦理,為了拖延或者迷惑請托人,繼續虛構自己辦理了各種事項,例如行為人假意承諾可以通過找關系影響司法案件辦理進程,但沒有實施找關系、請托辦事的具體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虛構事實。存在爭議的是行為人可能會辯解轉請托了第三人,第三人與請托事項也不具有直接或者間接可以辦成的可能,即便轉請托,但與請托事項關聯度極弱,即為了虛構事實所進行的其他無關事項不能成為出罪理由。
第三,收到活動經費后用于生活、投資,或者其他與請托事項無關(關聯度弱)的事宜。請托人所交付財物的流向及使用情況是該類案件審查重點,財物最終被行為人取得和使用,即其客觀上占有了財物,更能印證行為人的假意承諾。需要注意的是,在轉請托情形下,需要審慎審查行為人對其轉請托的行為有無依據,即轉請托到底是為了實現請托事項還是以放任的態度使用資金,如果是后者,就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時間分析法” 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認定 “請托型” 詐騙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采用 “時間分析法” 的形式,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進行綜合分析。
第一,事前階段查明的事實。請托人與行為人往往是熟人,報案時請托人明確指認行為人詐騙,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如存在行為人退款或者找中間人說和的情況,請托人存在將詐騙事實轉化為借貸糾紛的可能性。因此,此類案件的辦理,事前階段查明事實固定證據顯得尤為重要。一是查明行為人與請托人的社會關系,雙方事前是否認識,平常有無往來;二是查明行為人與請托人的經濟關系,雙方是否事前存在債務糾紛或者經濟往來,準確區分請托人支付財物的性質與正常的經濟往來。
第二,事中階段查明的事實。查明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聯絡情況,例如行為人是否使用化名對認定詐騙具有一定影響;根據請托人給付財物的事由,一一對應具體用途。明確行為人有無請托他人辦理,資金是否流向第三人;行為人往往推脫自己也被騙了,但如果層級清晰,資金流向 “雁過拔毛” 且毫無依據,層級里經手的人均有可能構成共犯。
第三,事后階段查明的事實。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行為人收到被害人財物后的使用情況和表現。若行為人收到財物后變更聯系方式,采取拉黑微信、刪除通話記錄,或者用各種理由推脫,則可以推定行為人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理由相信第三人能辦成,且費用大部分轉移給第三人、關系人,則難以證實行為人對請托人的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
“請托型” 犯罪中,無論是行為人還是請托人的言詞證據都可能具有不穩定性,因此,檢察官在審查時應采取以客觀性證據為中心的證據審查模式,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結合言詞證據綜合認定。
第一,審查證明行為人有無完成請托事項的身份和能力。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辯解 “我以為可以辦理”,這就需要辦案人員審查行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從業經歷、社會關系、交往人員、違法犯罪前科材料等,以及其在實施請托詐騙時有無刻意隱瞞、包裝自己身份的行為,再結合請托人和其他證人的指認綜合判斷,避免僅僅因為行為人辯解即得出可能有能力辦理或者只依靠某一個證據即得出行為人不可能辦理的單一論證。
第二,審查行為人對請托事項的履行情況。行為人未履行的情況較好認定,認定困難的情況是行為人履行了請托事項,因害怕涉嫌行賄犯罪不供述關系人,或者即便明確指認因請托事項找到某領導,但該領導為了避免自己牽涉其中否認認識行為人,堅稱行為人未提及或不可能為請托人辦理相關事項等。此時,案件審查就不能局限于關系人的詢問筆錄,應及時全面收集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材料,進一步核實雙方關系。是否提及請托事項或者承諾辦理,應當結合客觀證據、行為人供述與辯解,并根據常理進行判斷。
第三,審查資金去向。資金走向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書證,涉及的賬戶,包括行為人本人或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請托人賬戶、關系人賬戶等。以穿透審查的方式,既要審查一級收付款賬戶的交易明細,也要根據一級收付款賬戶判斷資金流入的主要二級收付款賬戶,并至少對二級收付款賬戶的交易明細進行審查,追蹤資金的流向。
(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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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4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6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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