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第一條的規定,構成組織賣淫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組織者對賣淫人員采用了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2)組織者具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3)賣淫人員達到三人以上。
“組織”這個行為的特征我們先不說,先著重說說人數的認定。
組織賣淫罪中賣淫人數的認定
首先,行為人同時控制或管理的賣淫人員至少三人以上,并非累計數量達到三人以上。也就是說,在同一時間段內管理、控制的賣淫人員達到三人以上,三人以上的賣淫人員必須同時出現在一個時間段。你腦海里面有沒有出現一排“小美”出現在包廂供“客人”挑選的畫面?就是那樣!
其次,這里算的是賣淫女的數量而不是賣淫次數。也就是說,同一賣淫女多次交易仍只算作一人,控制一人的情況下不構成組織賣淫。
再次,賣淫行為是有衡量標準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會提出,手*淫、打*飛*機、胸*推等“接觸式”性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對從事非“進入性”而是“接觸式”賣淫行為的賣淫人員,不應計入組織賣淫犯罪的賣淫女數量。
綜上,如果賣淫人員不滿足同一時間達到三人以上條件,就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實踐中一般會改換罪名,比如改容留介紹賣淫。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來自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18-1-371-002
在這個案例中,二審判決認定組織賣淫人數不足三人,罪名由一審的組織賣淫罪改為二審的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期由一審的有期徒刑五年改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罰金也減半。
本案涉及組織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界定問題。被告人耿某娟在河南省泌陽縣租房,招募賣淫女李某甲、楊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并組織其在多個賓館或租住公寓內進行賣淫活動,從中抽成牟利。根據耿某娟的供述及賣淫女的證言,結合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查明李某甲從事賣淫時間為2023年1月2日至2月22日,楊某某為3月18日至3月23日,田某某為3月25日至4月5日前,李某乙為4月3日至4月4日案發。也就是說,有證據表明,被告人每個時間段都只帶一人賣淫。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耿某娟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耿某娟提出上訴,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認為耿某娟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法院生效裁判指出,組織賣淫罪要求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且在被管理、控制的某個時間段必須存在交叉、重疊,即同時達到三人以上。本案中,賣淫女活動分別在不同時間段,無三人在同一時間段的情形,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耿某娟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并為賣淫女介紹嫖客,其行為符合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裁判要旨強調,界分兩罪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賣淫罪需賣淫人員在時間上具有重合性,至少有三人以上賣淫人員同時受到行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穩固的賣淫團體。
【入庫案例】賣淫女四人,但無同時控制三人以上的情形,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
【關鍵詞】
刑事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賣淫罪組織性同一時間
【案號】
一審: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23)豫 1726 刑初 627 號刑事判決(2023 年 12 月 6 日)
二審: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豫 17 刑終 5 號刑事判決(2024 年 2 月 27 日)
【基本案情】
2023 年元月份至案發,被告人耿某娟在河南省泌陽縣某超市樓上公寓租房,先后招募賣淫女李某甲、楊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到其租房處,并組織上述賣淫女在泌陽縣多個賓館或者其租住的公寓內進行賣淫活動,耿某娟從中抽成牟利。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23)豫 1726 刑初 627 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耿某娟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耿某娟提出上訴。耿某娟上訴認為:其所組織的賣淫人員中,無三人在犯罪時間段內存在交叉、重疊情形,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特征,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作出(2024)豫 17 刑終 5 號刑事判決,以容留、介紹賣淫罪改判上訴人耿某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通過被告人耿某娟的供述及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證言,結合她們之間的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等,可以查明本案四名賣淫女賣淫活動分別在不同時間段,無三人在同一時間段的情形。
本案中,雖然耿某娟具有管理他人賣淫的行為,但賣淫女李某甲、楊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的賣淫活動分別在不同時間段,無三人在同一時間段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中有關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的規定,耿某娟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耿某娟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并為賣淫女介紹嫖客,其行為符合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 界分組織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 “組織性”。組織賣淫系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將賣淫人員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形成賣淫團體,對賣淫活動進行管理或者控制,需要具備組織行為及規模要求,即被組織的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
2. 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所組織的賣淫人員,不僅要求數量達到三人以上,還應當在時間上具有重合性,即至少有三人以上賣淫人員同時在某一時間段內受到行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穩固的賣淫團體,體現組織賣淫的 “組織性”。
葉斌律師親辦組織介紹容留賣淫罪成功案例
1.檢察院起訴組織賣淫五年以上,律師爭取罪名變更介紹賣淫,法院采納后判二年半
2.給三名未成年人介紹客開車接送,爭取從犯地位,37天成功取保候審
3.幫足浴店收錢,起訴組織賣淫,律師爭取協助組織,五年以上變五年以下
4.幫他人拉客開房,律師辯護爭取從犯地位,37天取保候審
5.賣淫人員之間互相介紹客,律師幫助成功取保候審后撤銷案件
6.給未成年賣淫人員介紹客,律師幫助37天取保候審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4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6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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