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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貨物,其中G3項申報品名為蔓越莓粉(固體飲料),申報數量450千克,申報CIF總價為31705.27美元,G4項申報品名為藍莓粉(固體飲料),申報數量22千克,申報CIF總價為1550.04美元,G3、G4項申報商品編號均為2106909090(關稅稅率12%);經查,上述商品實際商品編號均為11063000(關稅稅率20%),與申報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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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蔓越莓粉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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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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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描述看蔓越莓粉、藍莓粉都是固體飲料,似乎可歸入品目21.06,根據品目11.06注釋描述:
三、用第八章的產品制成的細粉、粗粉
第八章的水果或堅果用于制粉的主要品種有栗子、杏仁、椰棗、香蕉、椰子及羅望子果。
本品目也包括果皮粉。
但本品目不包括供預防或治療疾病用的零售包裝羅望子果粉(品目30.04)。
本品目的產品可加有改良用的極少量抗氧劑或乳化劑。
品目21.06是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符合品目11.06描述仍然要歸入品目11.06。
綜上當事人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發票、裝箱單、海關補充申報通知書、海關歸類違法嫌疑移送告知書、商品歸類認定書及查問筆錄等等證據為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 (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23年第182號公告)第十四條第 (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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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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