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律師郜云研習謝某梅訴賀某陽離婚糾紛案
2024-07-2-014-001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謝某梅訴賀某陽離婚糾紛案
——涉家庭暴力離婚糾紛案件的先行判決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的確定
關鍵詞: 民事 離婚糾紛 家庭暴力 先行判決 準予離婚
基本案情
原告謝某梅與被告賀某陽相識后于2021年5月20日登記結婚,于2022年3月 4日育有一女賀某某。雙方婚后經常發生糾紛,賀某陽時常對謝某梅實施家庭暴 力。謝某梅曾于2021年7月8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9月20日向公安機關報 警,派出所向賀某陽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賀某陽曾書寫《保證書》,保 證以后不再對謝某梅實施家暴行為。
2023年4月15日,賀某陽在飯店因糾紛用開水澆謝某梅,致使謝某梅全身多 處被燙傷。同年4月24日晚,賀某陽在酒店再次對謝某梅施暴,致使謝某梅遭受 嚴重損傷。同年4月29日,公安機關決定對賀某陽以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經鑒 定,謝某梅全身多處損傷,其中重傷二級四處、輕傷二級五處、輕微傷一處
;致殘程度為三處七級、兩處十級。2023年12月,公訴機關以犯故意傷害罪、 虐待罪對賀某陽提起公訴;同時,謝某梅對賀某陽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上述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謝某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令:一 、原告謝某梅與被告賀某陽離婚;二、婚生女賀某某隨原告謝某梅生活,賀某 陽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支付生活費,賀某某的教育費、醫療費全部由賀某陽承 擔;三、依法分割雙方同居及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四、因家庭暴力導致謝某 梅嚴重傷殘的物質損害賠償金人民幣90萬元(幣種下同)、精神損害賠償金
10萬元等。
此外,由于賀某陽可能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謝某梅對賀某陽及 四川某某商貿公司等提起民間借貸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等訴訟。在本案審理中 ,上述五件民事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3)川0107民初 15248號民事判決:一、準予原告謝某梅與被告賀某陽離婚;二、原告與被告的 婚生女賀某某由謝某梅直接撫養,被告賀某陽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至賀某某十八周歲為止的生活費,賀某某在十八周歲前所產生的醫療費、教育 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謝某梅負擔40%,被告賀某陽負擔60%。宣判后,雙方當 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而家庭暴力極大損害了夫妻感情基礎 。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 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本案中,原告謝某梅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賀某陽多次對其實施家 庭暴力,并給謝某梅造成了極大身心傷害,依法應當準予謝某梅與賀某陽離婚 。與其他離婚訴訟有所不同,在涉家庭暴力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尤須注意妥 當處理撫養費支付方式和先行判決離婚等問題。
第一,關于婚生子女的撫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據此,處理子 女撫養問題應當從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子女合法權益保障 ,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本案中,被告賀 某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無直接陪伴賀某某的客觀條件,且賀某陽有嚴重 暴力傾向,不宜直接由其直接撫養賀某某,由原告謝某梅直接撫養為宜。
第二,關于撫養費支付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決”的規定,因謝某梅與賀某陽對撫養費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綜合 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孩子成長的實際需要、賀某陽與謝某梅的經濟條件、 收入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賀某陽每月支付賀某某生活費2000元,至賀某某某 十八周歲為止,賀某某在此期間的教育費、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謝某梅負 擔40%,賀某陽負擔6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 可以一次性給付。”本案中,賀某陽有個人財產,具備一次性給付的經濟基礎 ;而婚生女賀某某年幼,成長過程中需要各種開支,具備一次性給付的現實需 要。此外,若定期給付撫養費,謝某梅一次次面對賀某陽,會再次遭受心理創 傷,具備一次性給付的關懷需求。基于此,為了保障賀某某成長所需,充分保 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對謝某梅要求賀某陽一次性支付生活費,法院予以支持
。
第三,關于先行判決離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 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據此,如果 對于一部分訴訟請求相關的事實已經查明,且確有必要就該部分訴訟請求盡快 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其他訴訟請求待相關事實查明 后,通過后續裁判解決。如此,方能及時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訴訟過分 遲延。本案中,原告謝某梅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由 于離婚損害賠償所涉事實尚未查明,法院就是否準予雙方離婚及賀某某的撫養 問題先行判決。其一,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相關的案件事 實尚未查明。一方面,謝某梅與賀某陽的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到多起民間借貸糾 紛、侵權責任糾紛,且相關案件正在審理中,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賀某 陽是否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等事實尚未查明,依據現有證據暫時無法 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判決。另一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 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據此,鑒于賀某陽對謝某梅實施家庭暴力,使謝某梅身心受到巨大傷害,并 導致感情破裂,故賀某陽應當對謝某梅進行損害賠償。但是,賀某陽涉嫌故意 傷害罪、虐待罪的刑事案件正在審理中,且謝某梅對賀某陽提起了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基于此,所涉賠償問題應當主要通過相應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予 以解決,至少應當待相應刑事案件審結后再行處理。其二,為依法保護當事人 及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婦女的身心健康,讓謝某梅早日從婚姻帶來的傷害 中解脫,并及時妥善解決賀某某的撫養問題,可以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對是否 準予離婚及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先行判決,至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損害 賠償的問題,待相關事實查明后再行判決。
裁判要旨
1.對于在離婚糾紛中涉及的準予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 事項,短時間內難以全部查清,而一方當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先行判決 解除雙方夫妻關系和處理其他已經查明的相關訴訟請求;待查明全部事實后
,再對其他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2.在審理涉家庭暴力離婚糾紛案件中,應當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成長開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收入情況及定期給付撫養費對被家暴 當事人身心健康的影響,妥當確定撫養費支付方式。對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 具備一次性給付的經濟基礎,且存在危害對方身心健康風險的,人民法院對一 次性支付撫養費用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108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50條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15248號民事判決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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