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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挖礦”(挖“比特幣”)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的帶動作用有限,不僅滋生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嚴重污染環境。當事人以從事“挖礦”活動為目的從事“礦機”交易,有悖公序良俗,違反綠色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取得、占有對方的財產無合法根據,應當予以返還。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條、第10條、第143條、第153條、第157條
【法院查明】
2022年5月19日,王某在閑魚平臺某賣家用戶處購買兩臺芯動al0服務器。商品總價為3.9萬元,運費1000元,實付款4萬元。該用戶發布的內容為非質量問題不退不換。根據平臺信息顯示,上述用戶關聯的支付寶賬號為13***20所有人已經實名認證,貨物于2022年5月19日發出后,王某拒收快件,該貨物于2022年6月14日退回陳某處。后商家于2022年6月25日又重新補發貨物,快遞單號為SF135791501****,寄件人為陳某,寄件電話為131****8920,貨物重量為16.5KG,共計三個包裹,為子母件。
貨物到達王某處后,王某稱此次貨物并非其購買貨物,并于2022年7月4日向臨邑縣公證處提出申請,對上述貨物進行證據保全,臨邑縣公證處指派公證員于同日前往臨邑某農產品綜合物流園順豐快遞營業點對上述快遞進行查驗,當場打開三個紙箱,其中,一紙箱內有白色機器,標簽上印有“Model:M3-V2.OrderNO:ZD0028”的標識,一紙箱內機器標簽印有“ANTMINERV9Submode:4.OT”的標識,一紙箱內為2組電源。
查看完畢后,三紙箱均由上述順豐速運工作人員重新封裝后由順豐速運保管存放。后該貨物以王某拒收退回,于2022年8月24日被陳某簽收。至今賣家未重新補發貨物或者退回買家貨款。
另查明,因王某閑魚賬戶名為“是一個礦工呀”、在其主頁其作為賣家有一句“礦過我承認”,在法院調解階段,陳某稱該服務器“一分錢都不值了”“國家不讓賣了”,二審法院向陳某核實,案涉兩臺服務器實為“礦機”。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關于買賣協議效力問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案雙方所涉交易“礦機”,實為在網絡上“挖礦”(挖“比特幣”)的專用計算機設備,王某購買“礦機”,其目的也是通過購買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亦不利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王某在明知“挖礦”的社會危害性及相關部門明確禁止虛擬貨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繼續購買“礦機”進行“挖礦”,陳某與王某之間就購買“礦機”形成的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屬無效。
第二,關于財物返還問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陳某、王某“礦機”買賣協議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取得、占有對方的財產無合法根據,應當予以返還。王某已經以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將貨物退回陳某,陳某應當返還王某機器款。
第三,關于王某主張貨款的資金占用利息。王某本案中主張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為損失的一種,因陳某、王某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對因合同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故王某要求陳某支付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綜上,陳某應向王某返還貨款3.9萬元。
【裁判過程】
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魯1424民初【】號民事判決:
一、陳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返還貨款3.9萬元及利息(以3.9萬元為基數,自2022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陳某提出上訴。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8日作出(2023)魯14民終【】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2023)魯1424民初56號民事判決;
二、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王某貨款3.9萬元;
三、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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