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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周報,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周固定學習會。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團隊于2024年9月20日集體學習的文章。
我們認為,法律人須以理論指導實務,以實務豐富理論,不可偏廢。但實務工作者常常為工作所累,少有時間研究學術理論。實務與理論的藩籬不破,于個人而言,是為成長的瓶頸,于法治建設而言,優秀的理論不能被用于指導實務,優秀的實務經驗無法上升為理論。無論對哪一方,都是損失。
法律學術海洋之遼闊,實務法律人時間之碎片。兩者矛盾重重。一為逼迫自己緊跟學術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論水平;二為取方家論證結論以求關注,展其問題路徑以便查閱。因此,我們將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學習,形成“商法學周報”,以供分享交流。關注我們,獲取第一手專業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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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惡意投訴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來源】《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惡意投訴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2024年第4期
【作者】邢煜
【摘要】當前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惡意投訴已經構成了對電商經營者利益、平臺經營秩序及消費者利益的嚴重損害,有規制的必要性。
通過對司法案例梳理分析發現,對于電商領域知識產權惡意投訴更多是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進行審理,存在“商業道德”條款適用標準混亂、惡意投訴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認定難和救濟時效性差等問題。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來探求該問題的解決方法,應以“明知+不當動機”作為惡意認定標準,采用反向行為保全進行事前救濟并推動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法定賠償中的適用。
【學習總結】
爭議焦點:
1.惡意投訴的界定:如何界定惡意投訴行為,以及如何區分惡意投訴與正當維權行為,是當前法律實踐中的一個難點。
2.“通知-刪除”規則的濫用:電商平臺的“通知-刪除”規則被一些不法商家濫用,以打擊競爭對手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3.權利義務失衡:在“通知-刪除”規則下,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存在失衡,導致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保護。
4.賠償責任的認定:如何確定惡意投訴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及如何界定賠償責任的范圍和標準,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點。
創新點:
1.“明知+不當動機”的惡意認定標準:文章提出,應當以“明知+不當動機”作為惡意投訴的認定標準,這為司法實踐中識別惡意投訴提供了新的視角。
2.反向行為保全的事前救濟:文章建議采用反向行為保全的方式,為被惡意投訴的商家提供事前救濟,以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失。
3.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文章推動在法定賠償中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增加惡意投訴的成本,從而有效遏制惡意投訴行為。
4.商業道德條款的適用:文章探討了商業道德條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適用,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02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客體辯說
【來源】《政法叢論》2024年第4期
【作者】張世明
【摘要】“公平競爭權”一度也曾被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客體主流觀點大行其道,但隨后逐漸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客體“法益論”,不過最新又出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保護權利和法益的雙重保護客體論的異軍突起,值得發人深思。
權利概念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引入其實并不必然會帶來權利與法益的二元保護客體的區分,并不意味可以將競爭法重新納入傳統侵權法“抽屜”中僵硬地區分權利和利益侵害并為其設置不同責任構成要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現代化的過程中與侵權法漸行漸遠而更加彰顯出競爭制度保護法的特點。 基于霍菲爾德、康芒斯對被濫用的權利概念的厘清,目前數字經濟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可以清晰揭示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不受扭曲的自由競爭的制度保護法益為客體。
【學習總結】
1.權利與法益的雙重保護客體:反法的保護客體不應僅限于權利或法益中的任何一方,而是應當同時保護權利和法益。這種觀點突破了傳統的“權利一元保護”與“利益一元保護”的局限,提出了反法應當具有更廣泛的保護范圍。
2.反法的歷史血統:文章強調,盡管反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但其本質上繼承了傳統民法中權利與利益雙重保護的特點。這一點在反法的歷史演化中得到了體現,反法在保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同時,也關注了個體權利的保護。
3.利益與權利的轉化程式:作者提出了“利益—法益—應然權利—法定權利”的動態轉化程式,認為反法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隨動關系”,保護了從利益到權利的整個轉化過程。
4.商業秘密權的創制:文章中提到,我國《反法》在商業秘密方面的規定,實際上創制了一種“法定權利”。這一點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具有創新性,因為它不僅保護了商業秘密作為一種法益,而且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為其提供了更具體的權利保護。
5.消費者知情權的確認:《反法》中提到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實際上包含了對消費者法定權利的確認,如知情權和選擇權。這一點體現了反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先進性。
6.反法的獨立價值品格:文章強調,反法的價值目標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這一目標決定了反法的“行為法”屬性。反法通過賦予某些主體絕對權利,以更好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7.反法的規范實踐:作者通過對現行反法的規范實踐進行分析,指出反法在創制和確認利益與權利方面具有實際的法律效力,這一點在商業秘密權的創制和消費者知情權的確認上得到了體現。
03 商業數據權:數字時代的新型工業產權
【來源】《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作者】孔祥俊
【摘要】商業數據界權包括確定其權利的性質和權利的歸屬。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法律體系的建成,為數據界權提供了新的邏輯起點和法律前提。數據界權首先應基于個人信息與數據、商業數據與公共數據等基本范疇的厘清。
基于商業數據的固有性質以及工業產權的歷史邏輯和制度內涵,商業數據與信息保護類工業產權具有深度的契合性,有必要將商業數據納入工業產權序列,作為數字時代具有標志意義的一種新型工業產權,并可以成為與商業秘密相對稱的商業數據權。
商業數據界權需要確定商業數據的適格性——可保護條件。商業數據的適格性包括受保護數據的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開性和商業價值性,即以合法形成的規模性數據集合為客體,并采取管理措施的可公開性技術數據和經營數據等信息。
商業數據具有單一性、復合性和動態性,商業數據權暗含著所涉權利的分層性,其權屬界定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將復雜或者貌似復雜的問題簡單化,遵循投入原則、分層原則和責任原則等三原則。
【學習總結】
1.商業數據權的提出: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商業數據已成為關鍵的生產要素,因此需要確立商業數據權作為一種新型的工業產權,以保護數據的合法利用和流通。
2.商業數據權的合法性:商業數據權的確立必須基于數據的合法獲取和處理,這是數據權合法性的基礎。
3.商業數據的適格性:商業數據權的保護對象應當具備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開性和商業價值性,即數據應當是合法形成的規模性數據集合,并且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
4.權屬界定的三原則:商業數據權屬界定的三個原則,即投入原則、分層原則和責任原則。這些原則旨在簡化復雜問題,明確權利歸屬,并確保權利保護既充分又適度。
5.投入原則:這一原則主張,數據的收集者或投入者應當享有數據權,因為他們在數據的收集和處理中投入了時間、資金和管理等資源。
6.分層原則:數據權的界定應當區分數據的個體信息和整體信息,確保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不受影響,同時保護數據集合的整體權利。
7.責任原則:數據使用者應當為其使用數據的行為承擔責任,確保數據的合法和安全使用。
8.商業數據權的實踐意義:商業數據權的確立對于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合理分配數據要素收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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