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 年 2 月,曹某被郭某發展成為聊手,負責在聊天軟件上假裝未成年人尋找有需求的用戶,然后介紹給賣淫人員,從中獲取好處費。2023 年 3 月 1 日,郭某、曹某等人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刑事拘留。曹某家屬委托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葉斌律師介入申請取保候審。經查,曹某給未成年賣淫人員介紹一單,非法獲利 300 元。
爭議焦點
曹某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
辯護意見
一、曹某涉及的賣淫人員沒有達到三人以上,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特征,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更宜認定為介紹賣淫
根據 2017 年 7 月 25 日施行的《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之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系指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行為。
第一,本案賣淫人員并非曹某招募、雇傭、糾集而來,且曹某涉及的賣淫人員沒有達到三人以上。
第二,賣淫人員對賣淫行為存在自己的主導權。郭某等人僅限于介紹有意愿的客戶給賣淫人員,告訴賣淫人員客戶的心理價位,賣淫人員自主決定是否接單、提供什么服務以及收取多少服務費用。
第三,本案行為人沒有管理或控制賣淫人員。賣淫人員來去自由,沒有規定上下班制度,也沒有進行工作培訓,曹某沒有對賣淫人員實施任何的管理活動。
第四,本案行為人沒有管理或控制賣淫活動。曹某系聊手,只負責轉達客戶的意向,沒有給賣淫人員規劃行程、安排賣淫場所,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曹某對賣淫活動有實質的管理或控制,故曹某依法不能成立組織賣淫罪。
二、曹某依法可認定為從犯,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
第一,曹某依法可以認定為從犯。本案系郭某招攬未成年人從事色情服務,郭某招攬曹某假裝未成年人通過聊天軟件發展嫖客,郭某系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為的組織者,曹某犯罪地位較低,所起作用較小,依法可認定為從犯。
第二,曹某僅介紹一個未成年人,也僅成功介紹一單,非法獲利僅 300 元,犯罪情節較輕。律師會見時曹某提出,其介紹時并不知道系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
三、曹某不具有逮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第一,曹某不具有逮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六條之規定,曹某犯罪情節較輕,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歸案后確有悔罪表現,可以認定為沒有逮捕必要。
第二,對曹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首先,曹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公安偵查工作,不存在逃避偵查的社會危險性。曹某涉案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其次,曹某不具有實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曹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其介紹時并不清楚系未成年人,歸案后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積極認罪悔罪,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再犯的社會危險性。再次,曹某介紹賣淫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最后,曹某有固定住所,有正當工作,不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且無犯罪前科,對其取保候審并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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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反復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在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辯護律師的意見得到采納,曹某拘留 37 天后,成功取保候審。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4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6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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