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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織金縣人民政府與某水電開發公司簽訂《某光伏發電項目投資開發框架協議》;2020年8月9日,茶店鄉政府向織金縣人民政府提交《茶店鄉人民政府關于請求批復<某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的批復>的請示》,并于2020年9月5日獲得批復。2020年8月26日,某光伏電站開工儀式在織金縣茶店鄉舉行。
該項目由某水電開發公司獨立投資新建,項目啟動后,織金縣相關責任人作為遏制耕地“非糧化”“非農化”的首要負責人,未依法監督該公司完善用地審批手續,合法使用土地,致使整個項目存在嚴重的違法用地情況。
當地在落實耕地保護主體責任方面存在何種問題?
2020年9月,織金縣政府在未取得用地批準的情況下,對織金縣茶店鄉先鋒村部分耕地實施征收,未經規劃便進行施工,導致上述耕地被破壞、挖損,修建了升壓站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織金縣相關責任人作為織金耕地保護的首要責任人,不僅未依法阻止,還默許了該項目的未批先建違法用地行為,導致項目修建投入使用,違法事實依然存在。
經過當地群眾多次舉報后,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勉強立案查處,對于該違法用地涉及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多次移交當地公安局查處,因織金縣自然資源局證據不足,均未移送成功,涉嫌虛假移送。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故意拖延移交、不移交定案證據,壓案不查,久拖不決。織金縣自然資源局與某水電開發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相互勾結、暗箱操作,以規避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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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眾舉報期間,織金光伏項目獲得補辦用地審批手續,2023年9月,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又將部分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隨后啟動土地使用權掛牌拍賣程序,某水電開發公司在毫無競爭壓力的前提下以較低價格拿到該地塊的使用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益勾結?
目前,雖然某水電開發公司已經取得用地審批和土地使用權,但其違法用地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違法事實成立、存在。織金縣相關責任人沒有履行監督職責,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失察失管,甚至主導推動違法占地,出現未批先占,違法批地等問題。
織金耕地保護政策落實到位了嗎?
織金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方陣,計劃用地較大面積,其中在多個鄉鎮均有分布。未經批準,沒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就在農用地上安裝光伏支架和光伏板。某水電開發公司在耕地上施工,將耕地耕作層鏟除,將大量土地挖成偏坡。當地群眾多次依法向織金縣自然資源局舉報,織金縣自然資源局久拖不決、壓案不查,涉嫌搞地方保護,在當地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織金縣自然資源局以相關文件簡單認為光伏方陣不需要辦理農用轉用審批,該文件僅作為參考意見,非強制性法律法規,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執法中不以強制性法律法規為處罰依據,反而以“意見”為依據為開發公司辯護,屬于避重就輕,包庇違法。
相關通知明確規定:“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同時,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某水電開發公司光伏方陣占用土地為耕地,該公司并沒有農業生產資質,屬于違法用地,且違法用地數額巨大。
某水電開發公司涉嫌實施“以租代征”的違法用地行為,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沖擊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
當地對違法用地監督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了嗎?
織金縣茶店鄉李某領導,在沒有征收審批的情況下征收部分耕地,造成土地嚴重破壞,違法事實已經成立。當地群眾依法舉報后,未得到應有的監督和重視。
2021年年初,該領導還利用職權下令強行占用當地群眾部分耕地,未經群眾同意,未進行補償,允許某水電開發公司在該土地上施工,造成部分基本農田被破壞,土地上的作物被鏟除滅失,被安裝了光伏板。目前光伏板和水泥基樁已拆除,未將土地恢復成原狀,導致該土地撂荒數年。
2021年11月21日,當地群眾向織金自然資源局提交《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請求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處,該局以土地糾紛為由不立案查處,也未責令某水電開發公司復墾土地及賠償附屬物,當地群眾沒有通過任何方式同意該公司施工,也未簽訂任何協議。舉報至今,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對群眾提出的舉報問題未依法查處。
2021年11月3日,織金群眾向織金縣農業農村局提交《土地侵權糾紛仲裁申請書》,該局收到后拒不履行職責仲裁,也未進行任何回復,屬于行政不作為。
針對當地群眾的土地破壞問題,群眾多次找茶店鄉政府解決,2022年12月,茶店鄉相關領導同意先進行評估后,由茶店鄉與某水電開發公司組織復墾,后該公司不復墾,重新溝通后同意由當地群眾共同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然后將評估費用支付給群眾,由群眾自行組織復墾,但是評估出來后,評估復墾費用較高,但是茶店政府拒不支付復墾費用。導致現在土地無法復墾,處于撂荒狀態。
織金縣相關責任人在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監督工作中,存在不配合調查,甚至干擾調查,提供虛假材料、證據等問題。織金縣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在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和工作推進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做選擇、搞變通、打折扣等問題;對發現問題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虛假整改的問題;解決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存在層層轉批,責任心不強,作風不嚴不實,不作為、亂作為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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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用地舉報中,當地涉嫌打擊報復,阻止舉報
對于織金光伏發電項目的違法用地問題,舉報通過多種途徑解決,當地認為是故意和政府作對,不給政府面子,因此織金縣政府、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織金縣農業農村局、織金縣司法局、織金縣茶店鄉人民政府,不僅不依法履職,還涉嫌利用權力對當地群眾實施打擊報復:一、將當地群眾列信訪穩控對象實施監控;二、捏造事實誣陷舉報與境外勾結的事實,對當地群眾實施非法監視;三、濫用職權對當地群眾的個人信息進行非法查詢和監視;四、阻止當地群眾的合法舉報,通過舉報當地群眾的自媒體賬號,導致自媒體平臺封號等。當地群眾所舉報的事實有依據,證據充分,織金縣相關負責人視而不見,不解決問題,而是動用全縣之力打擊報復當地群眾,處理當地群眾及親屬,影響非常惡劣。
地方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監督違法用地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首先,土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是國家發展和人民生存的基礎。監督違法用地能有效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維護國家的糧食穩定。
其次,它有助于維護土地利用的規劃和秩序。按照規劃合理使用土地,可以促進城市和鄉村的科學布局,優化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綜合效益。
再者,監督違法用地能防止生態破壞。避免濫占土地導致的水土流失、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環境問題,守護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最后,嚴格的監督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防止部分人通過違法手段獲取不當土地利益,保障合法土地使用者的權益,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使用環境。
綜上所述,地方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對違法用地的監督不可或缺,是保障國家利益、人民福祉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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