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但對合同的全面、適當履行,不產生根本影響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被告人黃某某以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與發包方簽訂了某土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黃某某作為實際施工人,墊資施工,每月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辦理核算清單,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
項目地底有大量溶洞分布,需要用混凝土灌注基樁。施工過程中,黃某某以彌補前期施工混凝土損耗為名,要求某混凝土公司另外提供一部分虛假送貨單,混雜在真實送貨單中,用這種方式虛報混凝土用量218立方米。
發包方與黃某某確認工程量3億余元,發包方已支付工程款1.1億余元,尚有1億余元沒有支付。
發包方報警稱,黃某某詐騙工程款。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
![]()
黃某某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判決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黃某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判決黃某某無罪。
裁判理由
雖然黃某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欺騙的行為,但未超出民事欺詐的范圍,現有證據及案件事實,不能證明黃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黃某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黃某某經承包方授權,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以承包方名義與發包方簽訂合同;
(二)黃某某墊資施工,具有履約能力且積極履行合同;
(三)黃某某為了謀取不當利益,虛報218立方米工程量,含有欺騙成分,但僅占總工程量16148.12立方米的很小一部分,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不產生根本性的影響,不屬于詐騙類犯罪所要求的根本上的“虛構事實”,屬于民事欺詐行為。
(四)黃某某收到支付的款項后,并未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事后沒有逃匿或逃避行為;
(五)工程尚未竣工驗收,雙方尚未進行工程結算,發包方還欠黃某某工程款。黃某某虛報的工程款,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不排除在最終審計結算時,予以核減的可能。
![]()
裁判要旨
對于建設工程這種連續履行的合同中出現的欺詐行為,應從合同履行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響的,可通過協商或其他途徑解決,一般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案例來源:參考案例2023-03-1-167-008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