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世人都知道,酒后駕駛是違法的,但真正看過相關法規的,恐怕不是太多。
當然,知道酒駕違法,不動車就行了,并不一定非要通讀法規不可。
但是有種情形,即便你通讀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也難以準確判斷是否已經在,或并未違法——
比如,酒后,坐進駕駛室,啟動點火開關——就在這時,交警抓住了你,這算不算是酒駕或醉駕?
以下這條發生在某地的視頻,就引起了熱議——
《安徽視訊》5月25日發布的“疑似酒后啟動汽車被查,男子要求查監控”視頻,說的正是這樣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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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視頻看,一男子酒后啟動了自己的車輛,尚未行駛,即被交警抓個正著。
該男子聲稱,他雖然啟動了汽車,但并未行駛,而是在等代駕,不能算酒駕。
有網友說,這個好認定,查他是否有叫代駕的記錄,就可以區分是不是準備酒駕。
然而,若司機是準備啟動車輛后,打算再叫代駕,還沒有留下叫車記錄,這又該如何認定?
②
一種意見認為,凡啟動了發動機,這就可以判斷司機是酒駕。
但另一種意見認為,這并不能證明司機是意圖酒駕,因為他啟動了車輛,只是想先打開空調,然后再叫代駕,也是符合邏輯的。
還有觀點認為,即便啟動了車輛,但并未發生車輛的位移,就不能說是酒駕。
關于酒駕和醉駕的處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這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此后又分別于2011年4月22日,和2021年4月29日,作了第二次、第三次修正。
但其中并未明確規定,啟動車輛是否就是在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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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喝酒后啟動車輛但沒移動不算酒駕。
那么,我們可以來分析,什么是“駕駛”。
操縱(車、船、飛機、拖拉機等)使之行駛,為駕駛。
就是說,酒駕或醉駕,必須有“操縱”的行為過程。
車沒有行駛,就是沒有“操縱”的結果。
但也有較真的讀者認為,啟動發動機,就是一種“操縱”行為,應視為酒駕。
據此,四川成都律師廖乃潼分析認為,酒駕和醉駕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這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因此,酒駕的認定標準主要關注點是司機是否在道路上進行了駕駛行為,即車輛是否發生了實際位移。
廖乃潼指出,酒駕或醉駕存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層法律責任的評價。
本案件首先可以排除酒駕或者醉駕的刑事責任,因為兩高司法解釋對短距離移動車輛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屬于法定不追溯刑事責任的情形,故本案中僅存在點火行為未發生位移的,不屬于刑事責任追究范圍。
那么本案是否構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酒駕或醉駕處罰情形?
道交法中對駕駛行為的認定,根據體系解釋應當將“駕駛”解釋為使車輛位置移動的行為,本案不存在車輛位置移動情形,辦案機關不得任意擴大“駕駛”概念,所以我認為本案也不構成行政責任。
另外,對于文中提到的那位駕駛員,在道交實踐中通常還要考慮一些細節,比如,是否有放開手剎等行為。以此來判斷是否具有移動車輛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必然性
而對于在小區,操場,自家院子,把車挪位進庫的情況,要看這些場地是否能夠評價為道路,即主要看是否允許車輛通行,這些場所只要能夠被評價為“道路”,就屬于駕駛行為,屬于行政責任的處罰的范圍。
結論,車輛在實際操縱下,必須發生物理性移位,才能算酒駕。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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