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子煙行業在全球發展迅猛,高速發展的同時亂象頻生,社會負面效應明顯,比如無證經營、未成年人染上煙癮、毒品添加形成依賴等,亟需監管。《電子煙管理辦法》于2022年3月11日發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GB 41700-2022 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禁止果味電子煙銷售,這也意味著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范化發展步入新階段。2023年初,為對全省果味電子煙案件查處方法進行探索,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管理局受省局委托,先行研判果味電子煙查處違法情形及法律適用,并查辦首起偽劣果味電子煙案件。
2023年3月30日,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杭州某蒸汽電子商行銷售經鑒別檢測為偽劣果味電子煙的行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14盒偽劣果味電子煙,沒收違法所得6664元,罰款7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初,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煙草專賣局按照上級局部署開展首次電子煙聯合檢查。2023年2月28日,杭州市蕭山區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查獲8盒果味電子煙。部分電子煙包裝外形甚至仿制成奶茶杯、咖啡杯等,未成年人誤以為不是煙草口味就不含尼古丁,從而染上煙癮。根據新頒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從他人處購入西瓜冰、黃桃荔枝、碧螺春、香芋、冰心蜜桃等果味電子煙150盒。截至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已銷售136盒果味電子煙,合計銷售金額為13464元,違法所得6664元。執法人員當場對現場查獲的8盒水果味電子煙產品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存,其余6盒由當事人主動上交。
上述電子煙經浙江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檢測,上述西瓜冰味、黃桃荔枝味、南極冰味等6個品種的電子煙均為偽劣果味電子煙。當事人銷售經鑒別檢測為偽劣果味電子煙的行為,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電子商行處以沒收14盒偽劣果味電子煙,沒收違法所得6664元,罰款7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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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味電子煙對青少年尤其具有迷惑性,其奶茶杯、咖啡杯包裝的仿制誘導會使未成年人產生誤解,在不知不覺間染上煙癮,損害健康。為保護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別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含電子煙)。本案的查辦是對新發布的法律法規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適用,蕭山局為全省的執法實踐探索道路。
本案的查處表明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煙草專賣部門對電子煙市場監管的信心與決心。今后,蕭山區將進一步加強電子煙市場聯合執法,規范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捍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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