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認定?近日,很多粉絲朋友向允道刑事團隊咨詢這個問題,大部分朋友疑惑的關鍵點在于,信用卡詐騙罪中,冒用如何認定,惡意透支如何認定。
為了解決粉絲朋友們的疑惑,這期文章,允道刑事團隊就信用卡詐騙問題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當然,在回答問題之前,我們要解釋一下刑法所指的信用卡,到底是什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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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信用卡詐騙罪在刑法上如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次,我們具體分析這四種行為方式具體包含哪些情況。
第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關于這種情況,大家在理解上是沒有難度的。舉一個經典的例子,甲冒充乙并用乙的身份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后,使用該卡進行消費的。
第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一般而言,信用卡作廢有以下幾種情況,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持卡人在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交回原發卡銀行而失效;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
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第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過發卡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情況。
關于信用卡犯罪,還有很多方面的問題,例如對ATM機使用為何定信用卡詐騙?例如冒用他人支付寶、微信如何定罪?冒用他人螞蟻借唄、花唄如何定罪?關于這些問題,我們會在后續的文章中繼續給大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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