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平涼,有一位38歲的李先生,離婚后獨自生活。去年7月,他的朋友介紹了一位離異單身的梁女士給李先生認識。兩人交往后,不久后,梁女士便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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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梁女士要求李先生先將李先生的婚前財產贈與給她,梁女士才同意結婚。李先生拒絕后,兩人隨之分手。后來,梁女士便終止了妊娠,要求李先生補償其10萬元。
李先生拒絕后,梁女士于是從他家中拿走了4萬元。李先生將梁女士告上法庭,一審判定梁女士無需返還這4萬元。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改判梁女士需返還不當得利4萬元。【@廣州律師吳國雄】
問:律師,你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律師:這涉及到民法典婚姻編以及民事訴訟法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
首先,關于梁女士要求李先生將婚前財產贈與給她才同意結婚的問題,這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本案中如果李先生自愿將財產贈與給梁女士,那么這屬于贈與合同,梁女士接受后就無需返還。
問:關于梁女士提出的10萬元補償要求,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關于梁女士提出的10萬元補償要求,這需要看具體情況。梁女士在終止妊娠后要求李先生補償10萬元。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具體到本案中,如果李先生認為梁女士拿走的4萬元屬于不當得利,他可以要求梁女士返還。但是,這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
問:二審法院為什么改判梁女士需返還不當得利4萬元呢?
律師:二審法院改判梁女士需返還不當得利4萬元,主要是因為以下幾點:
首先,梁女士提交的抑郁癥鑒定報告沒有醫院的蓋章,且她無法證明兩位證人作偽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反駁對方的主張時,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庭審時雙方均承認兩次支付1萬元給梁女士是因為她沒有能力交房租,所以這2萬元屬于自愿贈與,并非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
最后,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梁女士拿了4萬元,但未能證明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梁女士取得這4萬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屬不當得利。
問:李先生是否可以報警,認為梁女士屬于盜竊?
律師:關于李先生是否可以再報警,這需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梁女士拿走的4萬元是在兩人分手后,李先生自愿給予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李先生認為梁女士盜竊,他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梁女士采取了非法手段獲取這4萬元。否則,報警可能無法得到警方的支持。
同時,這起案件已經經過了二審法院的審判,法院判決梁女士需返還不當得利4萬元,這也表明法院認為梁女士的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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