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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士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屋后,找裝修公司裝修并支付裝修費共4萬元,卻遭遇家裝“爛尾”工程。她將裝修公司和承包人告上法院。近日,下陸區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并判令裝修公司和承包人返還部分裝修款。
2021年,向女士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53.14平方米的房子。2022年4月,她與某裝修公司和承包人孫某簽訂《裝修合同》,由裝修公司包工、包材料,合同工程造價為5萬元,約定工程期限80天,工程竣工日期為2022年7月20日。向女士陸續向該工程承包人支付裝修款共計4萬元。但是,裝修人員總是做做停停,夏天時說天熱了,天涼再做。可是天涼了,向女士打電話催促時,孫某電話也不接了。之后,向女士進入一個裝修群,在群里講述了自己裝修的遭遇,希望裝修承包人孫某如果不能做就進行工程結算。2022年11月7日,向女士再次聯系孫某,要求其繼續裝修施工或者進行工程結算,返還部分預交款。孫某表示同意,讓她更換他人繼續裝修施工后再無音信,也不進行結算。于是,向女士起訴至法院。
兩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官打電話聯系孫某,其認可案涉工程尚未裝修完畢,裝修公司實際系其與他人合伙,其愿意退還10000元裝修款給向女士。因原、被告就退款金額未達成一致,原告申請對案涉裝修工程的相關款項進行鑒定。法官多次打電話通知原、被告共同選擇鑒定機構,但孫某未接電話,原告只得自行鑒定。該裝修部分經工程造價公司評估,按實際現場的工程量,計算出此工程費用實際為12172.54元,向女士支付評估費3000元。
下陸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被告某裝修公司、孫某共同向原告向某返還裝修款27827.46元,并支付違約金及評估費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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