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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梁某的朋友為其介紹了一份開車的工作,梁某只需要幫老板開開車,就能夠拿到每月5000元的工資。梁某工作了3個月,只幫老板開了5、6次車,每次都是梁某自己將老板指定的車輛開到指定的位置即可。后老板涉嫌盜竊,梁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偵查機關抓獲。
受當事人家屬委托后,煦濱刑辯團隊多次會見當事人,根據會見情況及證據,結合事實論述辯護意見,向檢察機關申請不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決定不批準逮捕梁某,偵查機關對梁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該案取得階段性辯護效果。
二、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律師解析
煦濱刑辯團隊會見當事人后發現,梁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承擔著極其不重要的作用,屬于從犯。梁某只是聽從老板的要求,將特定車輛開到指定位置之后便會離開,因此梁某的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替代性。在犯罪所得方面,雖然老板承諾給梁某每月5000元的工資,但實際上老板一直拖欠梁某的工資未付,因此梁某并未因此而獲利。除此之外,梁某到案后積極配合偵查工作,協助警方查獲了其他被盜車輛,具有立功表現。
團隊律師對上述事實梳理分析后,第一時間與辦案人員進行了聯系溝通,對于當事人梁某的各項情節及主觀認知著重分析并提交了書面的不批準逮捕申請及辯護意見。另外提交指導案例深入展開說理,與偵查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在證據采信以及法律適用層面達成了一致意見,成功為當事人取得不批準逮捕以及取保候審的結果,當事人在被羈押三十余日后重獲自由,該案也取得階段性辯護效果,為后續辯護打下良好基礎。
煦濱刑事團隊簡介
煦濱刑事團隊由副主任李榮帶隊,團隊建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設一支最強大、最專業、最前沿的刑事團隊,在成員準入上進行嚴格的篩選,團隊成員均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或系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團隊成員累計辦理刑事案件幾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現已擁有強大多元的刑事智庫,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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