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荔灣警方成功搗毀假冒品牌月餅窩點,廣州知名刑事法律評析
日前,廣州荔灣警方在中秋佳節前夕采取行動,成功搗毀了一個銷售假冒品牌月餅的窩點,并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此次行動是為了保護市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民生,同時也保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來源:平安廣州)
報道指出,荔灣警方在得到群眾舉報后,通過搜集相關信息并進行摸排和研判,成功鎖定了在外市的一個可疑地點,懷疑該地存在制作假冒品牌月餅的活動。警方隨即組織警力出動,在一處倉庫內發現了大量的假冒品牌月餅,并逮捕了嫌疑人翁某。據悉,現場繳獲的假冒月餅大約有500盒,其中涉及多個品牌。
經過審訊,翁某承認了自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目前,翁某已被荔灣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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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廣州刑事律師吳國雄評析道:
1、翁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翁某在本案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由于該商品違反了商標法,侵害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這里的侵害方式一般是違反了禁止未經授權使用或者銷售帶有偽造商標的商品。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翁某在量刑上可能會判多久?
一般來說,本罪的量刑需要綜合多個因素來考慮最終的量刑,比如需要考慮罪行的嚴重程度、銷售的金額、是否存在累犯或者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因素。本罪最高量刑可以達到1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摘錄)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摘錄)
八、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摘錄)
八、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十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五、關于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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