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洞口縣籍涉“兩卡”人員被判處刑罰的公告
當前涉“兩卡”行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相關犯罪活動突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侵蝕社會誠信根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銀行賬戶(卡)、電話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個人及相關組織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同時還會被予以信用懲戒,5年內將暫停其銀行賬戶(卡)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新開戶。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現將洞口縣部分參與涉“兩卡”人員被判處刑罰人員向社會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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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尹某某,男,23歲,醪田鎮花橋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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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某某,男,30歲,渣坪鄉渣坪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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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某,女,31歲,高沙鎮樟樹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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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某某,男,40歲,雪峰街道辦事處大田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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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邱某,男,28歲,黃橋鎮黃橋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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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某,男,34歲,花古街道辦事處七里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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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某某,女,36歲,石江鎮聯合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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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彭某,男,23歲,黃橋鎮潮水村人,因提供互聯網接入、通訊傳輸等技術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被洞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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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洞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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