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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原告張某勇一家與被告張某成一家共有糾紛一案
—— 原告30年前在系爭房屋的居住情況如何舉證?
[爭議焦點]:因時間久遠,同住人認定中實際居住滿一年如何舉證?
[審理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房屋性質]:公房
[律師代理]:原告張某勇一家
[案情簡述]:
系爭房屋是公房,原承租人系原告張某勇和被告張某成的父母,父母過世后承租人未變更。早年原告張某勇在外地讀書后留在外地工作,后在90年代初工作調動戶籍遷回上海南匯縣,后又遷入系爭房屋,并在系爭房屋短租居住一年多時間,由于考慮到被告張某成回滬居住情況,原告一家搬到了原告張某勇單位宿舍居住,系爭房屋一直由被告張某成一家占有并使用。
系爭房屋2021年底列入征收范圍,被告張某成一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竟然稱原告戶籍遷入后未居住滿一年,不承認原告一家為同住人,不同意給原告分得系爭房屋的任何征收補償利益。
原告張某勇是家里的老大,想想當初因為照顧被告一家回滬而讓渡系爭房屋給被告居住,真是氣不打一處來。但自己一家三口戶口遷回系爭房屋后,僅僅居住了一年多時間,而且已經過去了近30年時間,如何舉證非常頭疼。原告為此多次打聽經驗豐富的動遷款分割專業律師,直到通過朋友推薦聯系到我們“舊改征收律師”團隊,才最終確定委托關系。
本律師團隊介入后,就原告的居住問題進行了重點調查取證,因時間久遠,無法通過水電煤賬單簡單舉證,只能從檔案材料、信件信封、證人證言來進行佐證,并提出了合理性等法律論述,最終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決]:
黃浦法院審理后認為,三原告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后,確曾實際入住,后因被告一家需入住,基于房屋的居住條件有限,故在工作單位能提供宿舍住宿情況下,三原告搬離系爭房屋,將系爭房屋讓渡于被告一家居住,且沒有證據證明三原告在本市獲得過福利分房,故三原告可視為同住人,對系爭房屋享有相應補償利益。據此判決三原告分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180萬。
[律師分析]:
“舊改征收律師”團隊首席顧問,盈科上海資深律師雷敬祺認為:
(1)關于同住人認定中的實際居住滿一年。
同住人概念中“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應理解為戶籍在冊人員將戶口遷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遷出,直至征收時,以被征收房屋為居住地,長期連續穩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僅指至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一年的實際居住。
(2)關于舉證的證據鎖鏈、合理性和高度蓋然性。
本案中,因實際居住的時間比較久遠,如何舉證有比較高的專業要求,必須通過多點舉證形成證據鎖鏈,同時要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這種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可以得到法院的依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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