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一位餐廳老板古先生以其妻子孔女士的女兒小孔的名義起訴前妻的親生父親余先生,要求法院判定余先生支付小孔的撫養費。然而,余先生明確表示拒絕支付親生女兒小孔的撫養費,稱孔女士曾承諾不會向他索要撫養費。
孔女士在經人介紹后,與余先生認識,隨后不久兩人便登記結婚。后來,孔女士面臨余先生生意失敗、和丈夫生意失敗后長期酗酒和家暴孔女士的困擾。
然而,孔女士認為等待孩子出生以后,情況可能會好轉。實際上,在孩子出生后,余先生家暴孔女士的情況更加惡劣。
于是,孔女士決定與余先生離婚。孔女士承諾自己凈身出戶,由她自己撫養女兒小孔,撫養費用也由自己承擔。
雖然起初余先生不同意離婚,余先生見對方不要求自己承擔撫養費,后來余先生就同意了離婚,并達成離婚協議。
之后,孔女士帶著女兒小孔靠擺攤維持生活。在此期間,孔女士結識了開餐廳的古先生,之后兩人便確定了戀愛關系,并在半年后,兩人完成了結婚登記手續。
后來,孔女士和古先生過上了幸福的生活。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第二年,孔女士突發疾病,不久后便離世了。
隨著孔女士的去世,古先生倍受打擊,導致餐廳無法正常經營,沒多久餐廳便關門倒閉。他的生活條件也變得異常困難。
為了維持小孔的成長和生活所需,古先生多次向小孔的親生父親余先生索要小孔的撫養費,但余先生始終堅決拒絕支付。
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古先生氣憤之下決定以女兒小孔的名義將余先生告上法庭,并請求法院判決余先生支付小孔的撫養費。
余先生辯稱孔女士曾經答應不會向他索要撫養費,因此他沒有支付小孔撫養費的義務。
那么,這件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評價的呢?【廣州律師吳國雄法律咨詢】
1、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具體到本案中,孔女士生前承諾不向余先生索要撫養費,這一承諾在法律上屬于無效承諾,該承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得剝奪小孔請求親生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2、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1069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換言之,離婚后父母的撫養義務仍然存在,并且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因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支持古先生的訴求,判定余先生每月需支付女兒小孔的撫養費1000元,直至小孔成年。
余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是古先生與小孔生活在一起,是小孔繼父,也有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換言之,余先生的上訴理由存在一定的道理。
然而,在律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繼子女未成年: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處于未成年狀態。
2. 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一般來說,繼子女與繼父母應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即同住在一起。
3. 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撫養事實需要持續足夠長的時間,一般在司法實踐中以5年為界限。
具體到本案中,古先生作為小孔的繼父,與小孔的母親孔女士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共同居住的時間一般需要持續超過5年才能構成撫養事實的足夠長時間。古先生與小孔共同生活的時間不足兩年,因此未滿足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要求。
綜上二審法院駁回余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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