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豐臺,一男子王老漢與銀行的糾紛案進行了二審判決。經過法庭的審理和認真權衡證據,法院最終駁回了王老漢的主張,裁定銀行不需返還被吞的2400元。
事發當時,王老漢先生將兩萬元現金存入位于豐臺的一家銀行。然而,當他仔細數了兩遍現金后,他隨后左右褲兜里面的一邊各揣了一萬塊。
于是,王老漢來到銀行,選擇使用存取款一體機存入左褲兜里面的一萬塊,但機器顯示只有7600元,而不是一萬元時。
王老漢隨后立即找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立即建議他退卡,并可能向他解釋系統可能出現了錯誤。
隨后,王老漢將右側褲兜里面的一萬元通過人工柜臺存入銀行卡。
第二天,當王老漢再次前往銀行時,工作人員向王老漢表示,他們已經調取了監控錄像和機器日志,并且根據這些證據,只有76張鈔票被記錄在機器中,與王老漢的說法不符。
王老漢不滿銀行的處理方式,決定將銀行告上法庭,并要求返還被吞的2400元。
王老漢提供了一些間接證據,例如親屬證言和錄音,試圖證明他在銀行機器上存入了一萬元現金。
【@廣州律師吳國雄】
銀行方面表示:
1. 銀行機器吞款的指控
王老漢聲稱銀行機器吞了他存入的2400元。然而,案發前后的相關視頻和機器日志,清楚地顯示王老漢存款時并沒有出現吞款或其他異常狀況。機器日志對每個鈔箱的鈔幣數量均有準確記載,并沒有發現任何異常。
2. 王老漢的證據不足
王老漢提供的證據主要是間接證據,如親屬證言和錄音等,這些證據無法直接證明他在銀行機器上存入了一萬元現金。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此案中,王老漢主張銀行機器吞了2400元,但他并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
3. 清機程序和時機
王老漢指責銀行在次日才清機,而應該在機器吞鈔后立即清機。然而,清機并非每天都需要進行,只有在必要時才會進行。
此外,次日清機并沒有影響對于本案存取款情況的查明和記載,也沒有對王老漢造成實際損失。
一審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王老漢這些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王老漢的主張。
王老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王老漢的上訴主張,認為他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銀行機器吞鈔,并且銀行在處理清機和存取款情況時并沒有過錯,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即不支持王老漢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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