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賓市公安系統(tǒng)中出現(xiàn)一個少有的行為,那就是宜賓市翠屏公安分局向一村民當面道歉,全額退款,并為此專門發(fā)文。能有這樣的道歉行為,是少有的,更是難得的。我們來看,這是一起怎樣的事件呢。
通報讓人眼前一亮
2月26日下午,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分局發(fā)了一份情況通報,是這樣說的:
通報說:“針對網友關注的男子在自家魚塘電魚被處罰事件,經市區(qū)兩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核查會審,認定該起案件辦理存在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責成作出行政處罰的派出所予以糾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經撤銷屬地派出所對當事人廖某某的處罰決定,并將罰款全額退還。派出所負責人已向當事人當面道歉并取得諒解。市局已責成分局加強對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監(jiān)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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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還說: “感謝廣大網友的關注與監(jiān)督,我們將進一步開展全警執(zhí)法規(guī)范化培訓,筑牢執(zhí)法公正、執(zhí)法為民理念,進一步提升基層民警執(zhí)法辦案能力和水平,精準把握立法宗旨,收到更好的執(zhí)法效果。”
這份通報有一種讓人眼前一亮的感覺,我們來看幾個關鍵點:
1,承認錯誤
廖某某在自家魚塘電魚被處罰,經核查會審,宜賓市翠屏公安分局承認處罰存在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敢于及時承認錯誤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這是難得的。
2,糾正錯誤
通報說責成作出行政處罰的派出所予以糾正,宜賓市翠屏公安分局也已經撤銷對廖某某的處罰,并全額退還了500元罰款。能及時糾正錯誤,不冤枉別人,小編認為這也是一件好事。
2,當面道歉
翠屏分局要求當地派出所負責人,向當事人當面道歉了,并且取得了廖某某的諒解,有這樣的認錯態(tài)度,也這是一個好的行為。
3,理念很正
小編認為,這份通報中分量最重的在第二段文字,尤其是這12個字“筑牢執(zhí)法公正、執(zhí)法為民理念”。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分局能承認錯誤、糾正錯誤、自我反省、自我提升,恰恰就是一種執(zhí)法為民理念的體現(xiàn)。
很正向!值得為宜賓市翠屏分局這樣的態(tài)度點贊!
問題還沒有結束!在自家魚塘電魚到底合理嗎?
這份通報一出,案件本身也引起較大的討論,尤其有很多朋友喜歡釣魚,很關心在自家魚塘電魚如何做合法?有網友甚至直接說電魚就是不合法,太殘忍,破壞生態(tài)。
我們看看宜賓市公安是如何分析判定的呢?
廖某某在自家魚塘電魚,拍攝視頻并發(fā)到了網上,被網友舉報后,宜賓警方介入,當初對廖某某的電魚行為處以500元罰款,并沒收全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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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宜賓警方的回應是:“禁止電魚,自家魚塘也不行。”警方發(fā)布說明稱“廖某某因非法使用電網被處罰”
當初,宜賓公安的執(zhí)法依據是,根據我國漁業(yè)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qū)、禁漁期進行捕撈。
但是,相關專業(yè)律師認為,漁業(yè)法是保護漁業(yè)資源,防止使用電網捕魚而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漁業(yè)資源枯竭。自家魚塘屬于個人私有財產,和漁業(yè)資源沒有關聯(lián)性。在自家魚塘捕撈,并不需要證件,也不影響國家的漁業(yè)資源。
關鍵問題來了,能用電網在自家魚塘電魚嗎?
律師認為,在自家魚塘使用電網捕魚,只會影響個人的漁業(yè)財產資源,不影響公家的資源;禁止電魚行為,指的是在公家水域中禁止電魚。
但是,哪怕在自家魚塘電魚,也要注意一點,電網也要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能威脅到他人安全,更不能造成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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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不少網友有不一樣的看法,這名網友認為:電魚本身就是破壞生態(tài)。尤其自家的魚塘跟公家也有可能連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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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網友甚至說:“不管自家魚塘還是江河,只要電魚都屬違法行為,應該嚴懲”。不過引來硬懟:“吃魚都是破壞生態(tài),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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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有網友,結合當下一些熱點發(fā)表不一樣的觀點:“自家種很多年的樹不是自己家的,自家養(yǎng)的魚不是自己家的,自己的父母還得證明是自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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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網友說到了關鍵問題,也是目前社會上的熱點話題,我們都認為,自家就是自家的,為什么還要來證明一下呢,在某種程度上確實難以理解。
好在是廖某某能能證明是自家的魚塘。這兩位可就有些難了,尤其是馬大爺。
前不久,廣州的舒女士想把住在吉林長春的85歲老媽,接到廣州與自己同住,在為老人申辦廣州當地居住證時,因為按照廣州戶籍管理制度,需要吉林長春當地開母女關系證明,來證明我媽是我媽。結果跑了20多天,沒有辦下來,這個證明題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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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一個案例,河南鄭州市62歲的馬義河,從2019年至今一直在做一件事,就是如何證明自己是用現(xiàn)金買的房,他絞盡腦汁想了很多辦法,找了很多他認為是證據的證據,結果行不通。
當初馬大爺花了349萬元幾乎全部積蓄,買了五套房,河南相關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尚無法認定馬義河支付了案涉房屋的款項,也就相當于說,他證明不了自己的房是自己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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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賓市的廖某某能證明自己魚塘是自家的魚塘,他是幸運的。這幾個案例有一些共同點,說明我們生活中的關鍵事項,我們還是要保留好證據,比如馬大爺,為什么不簽訂購房合同呢。
言歸正傳,回到四川省宜賓市的這個案件上來。
是不是法不禁止的事情,我們都可以做呢?小編認為也不一定,中國人自古都有這樣的道理,哪怕是私人的魚塘,殺魚取卵、竭澤而漁都不可取的,個人財產如何合理的處理,當然由個人來衡量管理,法之外還有理,理之外還有情呢。
法不禁止的事,也得從情理角度,合理分析、判斷。
不管如何,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分局,敢于承認錯誤,糾正錯誤,是值得認可的行為。也是難得的行為。
對此,各位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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