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東莞,發生一起令人氣憤的案件。一男子周某為了創收副業,隨后其通過微信、論壇等方式介紹多名失足女與嫖客進行性交易。事后,男子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案發當時,男子通過微信、論壇等方式,分3次介紹2名不同的失足女(均另案處理)與嫖客梁某(另案處理)在東莞某酒店內進行非法“打樁”。男子周某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可不曾想,男子周某嘗到這來錢快的速度后,隨后分7次介紹4名不同的失足女(均另案處理)與嫖客陳某(另案處理)在東莞某酒店等地進行非法“打樁”,男子周某再次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
男子周某萬萬沒想到的是,事發當時,正在進行非法“打樁”的人員被警方當場抓獲。不久后,男子周某也被警方抓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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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男子周某在本起案件中,從法律角度是如何定性和評價的?
1、周某涉嫌介紹賣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際上,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賣淫者提供賣淫場所,或者通過引見等方式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進行撮合介紹的,就構成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注意;構成介紹賣淫罪的,需要介紹2人次以上賣淫,才構成刑事犯罪。
行為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促使賣淫嫖娼活動日益蔓延,破壞了社會的道德風尚,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這里的介紹,是指為賣淫者和嫖娼者從中引見、溝通、撮合,提供媒介,致使賣淫活動在本無聯系的賣淫者和嫖娼者之間進行,使賣淫嫖娼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即所說的“拉皮條”。
具體到本案中,周某介紹他人賣淫,且介紹的人次明顯在2人次以上,其行為符合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2、周某是否存在自首等從寬處理情節。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
具體到本案中,男子周某系被抓到案的,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周某在到案后,如實交代了案件的始終,因此本律師認為周某雖然不構成自首情節,但其符合坦白情節,因此,可以對周某進行從寬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男子周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并對男子周某作案用的3部手機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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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吳國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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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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