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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我們經常聽說一些廢五金企業因為走私廢物幾百噸,企業負責人被判刑了,而一些企業進口的廢物數量也達到幾百噸,海關僅對其責令退運和罰款處罰。難道真的是海關執法不公?顯然不是。
這里涉及到走私廢物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問題。“走私”是一個法律術語,本身具有價值判斷,含有“逃避海關監管”的主觀故意。對于上述案例,客觀表述其行為應為“違法進口”廢物,但有的構成犯罪要判刑,有的僅需罰款即可。本文結合具體法律規范,簡單分析下“違法進口”廢物,在哪種情況下構成刑事犯罪,哪種情況僅構成行政違法。
一、“違法進口”廢物可構成刑事犯罪
“違法進口”廢物,可構成走私廢物罪。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依法追究走私廢物罪的刑事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走私廢物罪,主觀上具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違法進口”的行為,數量上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即可夠罪。
“違法進口”廢物,還可能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屬于結果犯。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屬于危險犯。司法實踐中,上述兩罪已極少被適用,一方面說明擅自進口和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已經得到有效控制,從側面也說明隨著海關監管執法力度的加強,固體廢物在走私入境的第一時間即被海關攔截,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
二、“違法進口”廢物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違法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違法進口”廢物到底是構成刑事犯罪還是僅屬于行政違法,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以及涉案廢物數量是否達到起刑點。就走私廢物罪而言,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明知不能進口廢物,而采取偽報品名、使用(租用、借用)他人許可資質等方式瞞騙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違法進口”廢物。
案例一:防關緝違字〔2021〕0062號案,陜西森根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向防城海關申報進口一批“氧化鋅混合物”,凈重510.682噸,申報商品編號3824999980。經鑒定為含鋅廢料(如鋅浸出渣、煉鉛爐渣、電爐煉鋼煙塵等)經過火法揮發富集加工得到的主要成分為氧化鋅的產物,樣品的ZnO含量不滿足YS/T1343-2019《鋅冶煉用氧化鋅富集物》的要求,屬于固體廢物。防城海關作出責令當事人將涉案固體廢物退運出境外和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2020)粵01刑初413號案中,被告人陳某在沒有進口廢舊塑料批文無法正常報關廢物廢料進口的情況下,委托清關公司中興行(香港)有限公司將自己向日本供應商采購的廢塑料貨柜運到香港后,以包柜包稅方式利用他人進口許可證從境外偽報走私進口廢塑料在國內銷售,合計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581.19噸。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二十萬元的刑罰。
上述二案例中,涉案廢物數量接近且均已達到走私廢物罪的刑事追訴標準,但案例一僅被作為行政處罰案件處理,案例二則被刑事立案追訴。對此不同定性處理的依據在于,案例一中的涉案人員是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不存在偽報瞞報、使用他人資質等行為,分歧在于涉案貨物是否屬于“固體廢物”,雖然最后被海關鑒定為“固體廢物”,由于不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僅作行政處罰。案例二中的陳某,明知自己沒有進口廢舊塑料批文無法正常報關廢物廢料進口的情況下,仍委托清關公司以“包柜包稅”方式利用他人進口許可證從境外偽報走私進口廢塑料在國內銷售,屬于逃避海關監管行為,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被刑事立案追訴。
作者:陳群武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第十二屆廣東省律協經濟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
陳群武律師曾在海關緝私部門工作十五年,主要執業領域為企業關務合規、海關商檢、走私犯罪等經濟案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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