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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亞免稅店
2020年,離島免稅政策進行重大調整,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頒布《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將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額度提高到每年每人10萬元,免稅商品增加到45大類,購物對象覆蓋了所有離島方式的旅客,增加了“郵寄送達、返島提取”等便利化提貨方式。
據海關統計,自2020年7月1日海南離島免稅(下稱“離島免稅”)政策調整以來,截至今年6月30日,海口海關共監管離島免稅商品銷售金額906億元、銷售件數1.25億件、購物旅客1228萬人次,日均購物金額1.24億元,較新政實施前兩年增長257%。
隨著離島免稅政策的調整推進,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免稅政策鋌而走險從事走私活動。近日,湛江海關開展打擊離島免稅“套代購”走私第五輪集中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3個“套代購”走私團伙,該案案值約5000萬元。上述案件為近年海關緝私部門查處離島免稅系列走私案之一。本文結合離島免稅政策以及海關相關具體監管規定,簡要介紹下離島免稅走私案件概況,并簡單闡述實務中辦理該類走私案件的主要辯點。
一、離島免稅購物政策規定
離島免稅購物政策是針對年滿16周歲離島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實行限值、限量、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政策。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上述公告大幅提高了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額度和大部分商品數量限制。對于超出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實際上,早在2011年財政部就出臺了《關于開展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試點的公告》,此后又先后出臺過若干支持海南離島免稅購物的政策。公告規定的新政策相較于舊政策有以下幾點亮點:一是大幅提高購物免稅額度,將免稅購物額度從每年每人3萬元提高至10萬元;擴大免稅商品種類,增加了平板電腦、穿戴設備電子消費產品等7類熱門消費品,離島免稅商品品種由38種增至45種;取消單件商品8000元免稅限額規定;大幅減少單次購買數量限制的商品種類,僅對化妝品、手機和酒類商品有所限制。
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相較于舊政策和跨境電商零售年度交易限值,免稅額度大幅提高。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這將極大的激勵離島旅客的消費,推動海南免稅購物經濟的發展;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新政將吸引更多的具有豐富免稅品經營經驗的企業參與到海南免稅購物經濟的發展中去,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二、海關對離島免稅購物的監管規定
在公告實施后,海關總署也頒布了《海關對于海南離島旅客購物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具體監管規定作了明確。一是明確離島旅客購買商品超出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要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二是禁止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三是規定了違法違規者的法律責任,新增了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等懲戒措施。構成走私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監管規定可以看出,離島免稅購物僅限于離島旅客在限額內自用購買,禁止利用免稅政策進行“二次銷售”牟利是其核心要義。行為人如果以牟利為目的,突破“二次銷售”的監管紅線,輕則構成行政違法,重則觸犯刑律。
三、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代購”或“套購”是否構成走私
所謂“代購”,從字面理解應為請他人代為購買之意。具體到離島免稅購物的“代購”,是指行為人用自己的離島免稅購物資格和額度幫別人購買免稅品的行為。“代購”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并非出于牟利,僅僅利用自己的免稅額度為親友代購或本人購買免稅品后贈送親友;第二種是以轉售牟利為目的,利用本人的免稅額度,為他人購買免稅品,從中賺取差價。
在行郵物品監管中,海關始終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基本監管原則。所謂“自用”,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饋贈親友,強調的是“非牟利性”。因此饋贈親友的“代購”并沒有改變離島免稅商品在海關法意義上的“物品”屬性。第一種“代購”并未被現行監管規定所禁止,因此并不違法。第二種“代購”屬于牟利性質的職業代購,違反了離島免稅購物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二次銷售”的監管紅線,將“物品”轉變成了“貨物”,屬于走私行為。但由于離島免稅購物每人每年為10萬額度,一般達不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稅款10萬元的起刑點,實踐中作為行政案件處理的居多。
所謂“套購”,是指行為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組織利用他人的離島免稅購物資格和額度購買免稅商品后再“二次銷售“牟利的行為。“套購”行為本質上是將本應以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偽報成免稅品進口,通過偽報貿易性質的方式偷逃應繳稅款。“套購”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的主觀故意明確,偷逃稅款達到10萬元起刑點將構成走私犯罪,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四、離島免稅走私犯罪案件概況
截止至2022年10月15日,筆者通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以高級檢索的方式,在“關鍵詞”項下輸入“離島免稅”,在“案由”項下選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案件類型”項下選擇“刑事案件”,完成檢索。通過上述檢索方式,共檢索到8宗案件。上述8宗案件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全部為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尚未出現;二是地域特征明顯,審理法院全部是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是全部為自然人犯罪,涉及16人;四是犯罪行為方式全部是通過招募利用他人離島免稅額度從免稅城套購免稅商品后再銷售牟利,即“套購”方式;五是刑罰輕刑化明顯,全部涉案人員均未被判處實刑,其中5人雖被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11人被適用緩刑。
五、離島免稅走私刑事案件辯護要點
離島免稅走私案件除了刑事案件一般涉及到的“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辯點外,由于“套購”的犯罪行為方式決定了“偷逃稅款”和“主從犯”應是其主要辯點。
1、偷逃稅款的辯護
離島免稅走私案件涉嫌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該罪以偷逃稅款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因此,偷逃稅款的計核在此類案件中顯得極為關鍵。計核偷逃稅款涉及商品歸類、原產地、規格型號、數量、稅率、完稅價格適用等眾多要素。離島免稅走私案件中,公告附件明確了可購買的免稅商品品種及數量,其原產地、規格型號、稅率適用一般也較為明確,但完稅價格的確定則成為計核偷逃關稅的最大變量。
《監管辦法》第八條規定: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征稅款。按照上述規定,計核離島免稅走私案件的偷逃稅款以免稅店零售價格為完稅價格進行計核。實務中,免稅店往往會按照購買數量和商品品類給予購買者一定的價格折扣,即購買者支付的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免稅店標注的零售價格。此時,辯方需要結合購買者銀行流水明細,主張購買者支付的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免稅店的實際零售價,并以此作為完稅價格來計核偷逃稅款。
在離島免稅走私案件中,涉案高頻商品是化妝品。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號)的規定,對完稅價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高檔化妝品征收30%的消費稅。因此,在走私對象為化妝品的離島免稅走私案件中,是否屬于高檔化妝品需要辯方予以仔細甄別。
2、主從犯的認定
離島免稅走私案件中,整個走私鏈條通常會涉及貨主、招募人、購買人以及旅游團等中介機構的相關人員。
貨主作為偷逃稅款的最終獲利者,一般也是犯意提起者和組織策劃者,極大可能被認定為主犯;但是,如果貨主不參與走私的核心環節,屬于“包稅型”貨主,按照相關會議紀要精神可以認定為從犯;招募人通常通過親友、旅游團、招聘兼職等方式大量收集離島人員信息用于套購免稅商品,只要不參與組織策劃和最終獲利的分配,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從犯。
在(2020)瓊02刑初63號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劉某負責統計客戶需求,確認招募代購人員的數量,并出資購買選定的免稅化妝品,在套購的化妝品交付給客戶后向客戶結算套購開支以及代購費用。李某則主要負責招募代購人員并安排滴滴司機接送代購人員接往免稅店購物以及前往港口提貨,因此,在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從代購前確定化妝品數量、種類以及代購人員數量到出資購買化妝品,最后結算金額這一系列過程均由劉某完成,從作用和地位上應認定為主犯。李某僅負責招募代購人員以及安排司機接送,在走私免稅化妝品的過程中僅起到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在(2020)瓊02刑初75號案中,審理法院認為,林某專職招募代購人員為被告人金某、宋某等貨主套購免稅商品,所賺取的利潤都由上家老板控制,其作為在校大學生在走私過程中僅負責提供人頭賺取微薄的“好處費”而不參與實際經營分配,起到的只是一個幫助作用,社會危害性較小,在共同犯罪中居從屬地位,應屬從犯。金某、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作者:陳群武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第十二屆廣東省律協經濟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
陳群武律師曾在海關緝私部門工作十五年,主要執業領域為企業關務合規、海關商檢、走私犯罪等經濟案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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