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輪候查封效力有關問題的最新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一條中明確,輪候查封具有確保輪候查封債權人能夠取得首封債權人從查封物變價款受償后剩余部分的作用。
并規定,首封法院對查封物處置變現后,首封債權人受償后變價款有剩余的,該剩余價款屬于輪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輪候查封的效力應當及于該替代物,即對于查封物變價款中多于首封債權人應得數額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債權人對該剩余價款有權主張相應權利。
《通知》第二條規定,輪候查封對于首封處置法院有約束力。首封法院在所處置的查封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對于查封物變價款清償首封債權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徑行返還被執行人,首封債權人和被執行人也無權自行或協商處理。
通知還規定了輪候查封法院未結束訴訟程序,首封法院如何處置被查封財產剩余變價款的問題
規定明確,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
第三條規定,解決被查封財產被變賣受償后,剩余部分不可直接退還給債務人而必須交給輪候法院處置。否則,將構成執行錯誤。“首封處置法院在明知拍賣標的物又輪候查封的情況下,違反上述義務,徑行將剩余變價款退還被執行人的,構成執行錯誤”。
輪候查封的15個具體規定及觀點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其中,第20條第1款規定,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此后,關于輪候查封的概念、效力、起算點等許多實踐問題都與該通知有關。
輪候查封的規定和觀點散見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裁判觀點、答復、批復及通知中,本文嘗試著梳理,僅供讀者朋友參考。
1. 對于查封物變價款中多于首封債權人應得數額部分,輪候查封債權人對該剩余價款有權主張相應權利。輪侯查封具有確保輪候查封債權人能夠取得首封債權人從查封物變價款受償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對查封物處置變現后,首封債權人受償后變價款有剩余的,該剩余價款屬于輪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輪候查封的效力應當及于該替代物,即對于查封物變價款中多于首封債權人應得數額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債權人對該剩余價款有權主張相應權利。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22〕107號)第1條。
2. 首封法院有義務將查封物處置情況告知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對于首封處置法院有約束力。首封法院在所處置的查封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對于查封物變價款清償首封債權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徑行返還被執行人,首封債權人和被執行人也無權自行或協商處理。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22〕107號)第2條。
3. 首封法院違反義務,徑行將剩余變價款退還被執行人的,構成執行錯誤。首封處置法院在明知拍賣標的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首封法院違反上述義務,徑行將剩余變價款退還被執行人的,構成執行錯誤。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22〕107號)第3條。
4. 在先輪候查封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系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但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保全法院與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被保全財產。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1條 。
5.查封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生效。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6條第1款 。
6.實施查封的法院應當允許輪候查封的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6條第2款 。
7.其他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的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法院。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6條第3款 。
8.不得對輪候查封但享有優先權的財產未經法定程序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處置權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法〔2021〕322號)
9.輪候查封并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不存在超標的保全問題。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并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產生的僅是一種預期效力,類似于效力待定的行為。輪候查封屬于訴訟保全措施,在性質和效力上屬于臨時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在客觀上并未對保全的標的進行處置。輪候查封不存在超標的保全的問題。
觀點依據:《蘭州通用機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蘭州新區匯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2014)執復字第25號。
10.不動產查封中,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且首輪查封登記分屬不同機關時,應以時間在先登記機關為首輪查封機關。不動產查封中,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且首輪查封登記分屬不同機關時,根據查封房地一體原則,查封地上建筑物效力及于土地使用權,反之亦可,其效力及于整體,應以時間在先登記機關為首輪查封機關。
觀點依據:《福建長安船務有限公司與泉州市長海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鴻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204號。
11.異議人對案涉房屋的占有行為發生在房屋輪候查封之后的,不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第2項規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之情形。對房屋的輪候查封,也是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執行裁定實施的強制執行措施,在依法自動產生查封效力前并非不產生法律效力,而是產生預查封的法律效力。異議人對案涉房屋的占有行為發生在房屋輪候查封之后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28條第2項規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之情形。
觀點依據:《王克明與國藥新疆庫爾勒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1518號。12.非首封法院無權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在首封執行裁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輪候查封申請人就該財產不具有執行異議之訴權。
觀點依據:《劉素碧、漢中市龍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4537號。
13.只要不是同一債權,都應當允許對已被查封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設立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對同一執行標的物受償的先后順序問題,只要不是同一債權,不論是不是同一個債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個法院,都應當允許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
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復》,[2005]執他字第24號。
14.法院對已查封的全部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效力,且原查封的效力消滅,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可直接進行處分。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函(2007)100號 。
15.輪候查封的效力應當及于查封標的物的替代物。輪候查封制度的作用在于確保輪候查封債權人能夠取得在先查封債權人從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余部分,輪候查封的效力應當及于查封標的物的替代物,即對于標的物變價款中多于在先查封債權人應得數額的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債權人有權對該部分主張權利。(該觀點與本文第一個觀點類似)
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執復字第19號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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