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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收入準則的系列文章雖然已經完結。
但是出現值得寫的東西,我仍然會為該專題添磚加瓦。
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聊一聊新收入準則中,大家可能會遇到的3個坑。
02 開了發票才能作為應收賬款?
在實務中,對合同資產有這么一種簡單粗暴的理解:
開了發票的就是應收賬款,沒開發票的是合同資產。
所給出的理由是:開具發票也屬于履約義務的一環。
在開具發票之前,應收客戶的款項并不屬于無條件的收款權;在開具發票之后,才完成了全部的履約義務。
這理由乍一看似乎也有理有據。
需要說的是,這是錯誤的理解!
開票本身并不是一項履約義務
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約定的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義務。
所以,如果合同約定的履約義務已經按約定履行完畢,即使對方未開具發票也應確認為應收賬款而不是合同資產。
03 合同資產是否含稅
關于合同資產是否包含增值稅,目前仍然存在爭議,兩種觀點都有。
不含稅的觀點認為:
合同負債是明確不含增值稅的,而準則規定,“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抵銷列報”
既然能夠相互抵消,那合同資產的口徑應當與合同負債相同,即合同資產也應當是不含稅的。
含稅的觀點認為:
從收入準則應用指南的相關定義出發,似乎透露出合同資產是含稅的
在營業收入的定義中存在如下表述:
企業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時,應按照已收或應收的合同價款,加上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合同資產”等科。
并且,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均使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提壞賬,合同資產可以轉換為應收賬款,則其已計提的壞賬準備也應具有連續性。
從這個角度考慮,合同資產含稅似乎更恰當。
兩個觀點聽起來都很有道理,不過目前針對此問題仍然沒有明確的官方指引。
關于這部分內容C社有一篇文章有詳細的討論,我會在下次的推送中將相關文章轉載過來
我先直接說結論:
1、收入準則應用指南中關于【合同結算】科目有個案例顯示,【合同結算】科目并不包含增值稅。
所以,可以合理推斷建造工程類業務中使用的合同資產/合同結算科目不含增值稅。
2、其他類型的業務收入,合同資產是否含稅目前尚存在爭議。
那我們不妨偷個懶,將合同資產默認為含稅,這樣日常的會計處理會簡單不少。
如果官方發布了具體的指引,也歡迎小伙伴給我留言,屆時我會再更新本文觀點。
04 應收質保金是否屬于合同資產?
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的區別我們已經很熟悉了,核心區別在于是否能夠無條件地收取款項。
企業應收客戶的質保金,由于尚在質保期內,并不是企業一項無條件收款權,需要滿足質量保證的要求才能完整地收回這筆錢。
所以,尚未到期的應收質保金應當列報為“合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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