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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縣茶店鄉,扼守織金縣北大門,以前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民族鄉。由于這里地勢相對平坦,土質肥沃,是一個以種植玉米及烤煙的首選之地。近年來,隨著支嘎阿魯湖景區名聲大振,已成為織金洞到百里杜鵑途中的一道靚麗的風景線,五湖四海的游客從四面八方涌來,茶店鄉漸漸為世人知曉,同時也吸引了大量投資。
2020年8月26日,鑼鼓喧天,鞭炮齊鳴,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織金300MW光伏發電項目開工在茶店鄉拉開序幕。開始,當地群眾歡呼雀躍,奔走相告。由于大家對“光伏項目”缺乏認知,產生了盲人摸象搬的幻覺,臆想這個項目會給當地農民帶來多么豐厚的收入?多么好的就業機會?甚至有人想著在附近賣幾個“茶葉蛋”補貼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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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光伏項目為何物
隨著項目的施工,相關方案的出爐,大家開始拭目以待,最終還是水落石出。“光伏項目”無非就是租用農戶的土地,搭建光伏支架和光伏板,然后通過發電輸出,農戶得到什么好處呢?每年可以獲得300到400元的土地流轉費。試想一下:如果合約期滿對方不復墾土地怎么辦?五年后不支付土地流轉費怎么辦?這一切損失將由誰來承擔?請問相關部門到時如何解題?……
織金“光伏項目”由“光伏方陣”和“升壓站”組成。
2020年3月,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人民政府與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華電洪家渡水光互補織金300MW光伏發電項目投資開發框架協議》,織金縣茶店鄉政府制定了《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隨后開發洪家渡水電站的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始進駐織金,注冊了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負責運行“光伏項目”,并與織金縣茶店鄉政府、八步街道辦事處、金龍鄉政府簽訂了《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農業光伏電站土地租賃協議》,總計劃用地面積為11800畝,其中八步街道約2000畝、茶店鄉約8000畝、金龍鄉約2000畝。“升壓站”用地18.849畝,目前項目已經建成并網發電。
織金光伏項目“光伏方陣”出列
“光伏方陣”是由“光伏支架”和“光伏板”組成的發電項目。
據2021年織金縣茶店鄉政府的回復,織金縣人民政府的復查顯示,織金光伏項目“光伏方陣”,已丈量6401.5714畝土地,已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并進行施工的有4979.584畝。大部分用地以前種植玉米和烤煙為主,承包證登記屬性大多為基本農田。與協議、方案等規定的用地為未利用地、荒山荒地、一般耕地事實不符。到底是想隱瞞什么?而織金縣政府、茶店鄉政府及相關自然資源部門回復中,認為“光伏方陣”啟動的是土地流轉程序,并非征收程序。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織金“光伏項目”無論是通過流轉還是征收方式用地都沒有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土地審批程序為:縣級政府提交審批材料,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批準使用。無審批手續擅自用地的均為違法,更沒有簽訂相關行政協議的法定資格。雖然我國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對于已經承包到戶的土地,沒有土地使用審批手續,未經村集體和承包戶同意,是不能將農村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即使是流轉土地也不允許。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均無農業經營資質和農業經營能力。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當地政府流轉土地的行為明顯違反本法第(二)款規定,而開發公司同樣違反第(四)款規定。目前我國關于“光伏項目”用地規定有《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明確規定,“光伏方陣”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利用農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獲得省級政府批準并進行認定的“光伏復合項目”可以按照原用地性質進行認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但不能破壞原土地,盡量使用未利用地。受讓方應具備農業經營資質和能力。顯然“光伏方陣”不具備以上法律許可,使用“以租代征”的方式流轉土地,這是目前國內很多地方及企業規避《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種用地方式,通過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程序,逃避納稅和避免承擔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完全不是國家政策允許的用地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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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光伏項目“升壓站”現狀揭秘
織金光伏項目“升壓站”位于貴州省織金縣茶店鄉先鋒村,占地面積18.849畝,由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出資建設。使用土地為耕地,用于修建機房和安裝升壓設備。根據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消息,該項目已經投入使用且并網發電,因涉及未批先建等違法用地行為被查處,涉及“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已移交當地警方偵辦。通過已公開政府信息顯示,該項目土地使用方式為永久征用,當地雖然啟用征收程序,并沒有獲得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目前已將生米煮成熟飯。根據“光伏項目”征地和流轉方案,升壓站用地由織金縣茶店鄉進行征收補償后,交給開發商使用,試問茶店鄉,無征收主體資格啟用征收程序,誰給你們這么大的權力和勇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織金光伏項目“升壓站”違法用地,并非一個單位或一個人違法,相信拔出蘿卜帶出泥,真相一定會大白。正義會晚到,但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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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光伏項目”引發的官司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織金“光伏項目”用地問題在當地引發廣泛關注,當地村民已經啟動仲裁、復議、訴訟程序,依法主張合法權益。2022年2月18日大方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確認畢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案;2022年3月28日黔西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確認織金縣茶店鄉政府征收和流轉土地、簽訂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同日,確認織金縣自然資局未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案開庭審理;2022年4月20日,黔西市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確認織金縣茶店鄉制定和流轉土地方案行政行為違法案。其余確認織金縣政府征用土地行政違法案、確認畢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案等相繼開庭審理……
如果我們的相關部門能全心全意為人民,嚴格貫徹國家法律規定,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會制造這么多麻煩嗎?這分明是無作為和亂作為,浪費了司法資源,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
結束語
織金縣“光伏項目”作為織金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國家能源局2020年國家補貼競價項目,如此大的項目,為什么不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織金“光伏項目”的社會效應和法律效應持續發酵和傳播中,能及時處理好皆大歡喜,處理不好將產生一系列的不良連鎖反應。希望當地職能部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積極處理。認真貫徹土地使用政策,把工作落實到位,把解決群眾訴求放在第一位……(原創圖為,未經許可可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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