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
建議公司在擬定合同時,對合同的內容約定明確,盡量完善合同。對合同中的語言文字雙方理解不同,便會產生爭議,故需在簽訂合同時雙方進行充分的交流溝通,并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可聘請專業的人士對合同進行審查,最大限度減低損失,避免風險。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對于新增加的部分,應當在第一時間通知對方,征求對方的意見,得到對方的書面認可后,再繼續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四川S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四川H先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成都市金堂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民事判決,H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以基本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S公司申請對所做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及價款進行司法鑒定。經審查后,S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2月14日、9月25日、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S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楊東、H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飛及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S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H公司給付S公司工程款2672366.91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付款時止,截止起訴之日,利息65249.81元;2.案件受理費由H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S公司與H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簽訂了《用電變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書》(以下簡稱用電施工合同),約定由S公司承接H公司用電變配電施工工程,即金堂縣淮口鎮“XX明珠”配電安裝施工工程,總價為350萬元,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工程完成施工進度的60%支付進度款;工程竣工、完成內部調試,按工程款總價支付到80%;工程驗收、移交后,支付工程款的15%;剩余5%的工程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支付。合同簽訂后,因甲方原因,設計變更(合金電纜變更為銅電纜)增加工程款521360.18元,增加甲方自備發電機電纜安裝工程款301006.73元。2015年3月20日,工程竣工并完成內部調試;2015年5月8日,工程驗收并交付使用。S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H公司自合同簽訂后,未能忠實履行合同義務,多次違約,給工程施工帶來諸多困擾;在工程款的支付問題上,H公司也是如此。截止2015年5月21日,H公司向S公司僅支付工程款165萬元,尚欠工程款2672366.91元。經S公司多次催收被拒,H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給S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并影響S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為了維護S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支持S公司的訴請。
H公司辯稱,H公司與S公司簽訂《用電施工合同》屬實,S公司訴稱因H公司原因變更設計不是事實。至今1、2號樓未完成,內部調試不是事實。S公司未按約履行義務,要求支付工程款未達到支付條件,其訴請不成立。
H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S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用電施工合同》,完成約定的工程內容;2.S公司賠償H公司各種損失合計1479257元;3.反訴案件受理費由S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H公司與S公司簽訂了《用電施工合同》,由S公司承建H公司“XX明珠”配電安裝施工工程,工程含人工、材料、機械、辦理相關手續等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風險等一次性包干的交鑰匙工程,工期為3個月,工程固定含稅包干總價為350萬元。合同簽訂后,H公司按約履行義務,在雙方未最終結算的情況下向S公司支付工程款265萬元,(其中,支付現金165萬元、墊付約100萬元),已付至合同總價款的75%,超過合同約定的60%付款比例。H公司自2014年5月19日通知S公司進場施工起至今未完成約定的安裝施工工程量,截止至2015年12月底已超期14個月。在此期間,H公司與S公司多次溝通,催促其盡快完成全部工程,現“XX明珠”1#、2#樓因其用電變配電未安裝完工,給H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479257元。H公司為顧全大局,避免訴累,始終未采用法律手段,但S公司先行起訴。基于上述事實,為了維護H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支持H公司的反訴請求。
S公司辯稱,H公司反訴稱的“XX明珠”1#、2#樓不是《用電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未完工的理由不成立。從合同簽訂到工程完工有相當長的時間,H公司通知進場施工后,因H公司原因導致施工項目無法正常進行,延誤了很多時間,達到施工條件后,S公司按約完成了施工,通過了金堂供電局的驗收,并交付各業主使用,H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該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該院認定如下:1.S公司提供《公證書》、《工程圖紙目錄》、《工程量清單投標總價》,用于證明雙方通過網絡收發郵件的形式訂立合同,投標總價為3847468.21元。H公司對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審查,該部分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簽訂《用電施工合同》的過程,具有客觀性,應予以采信。2.S公司提供《付款申請》、《簽收單》、《戶表安裝點說明》、《證明》、《XX明珠配電工程完工材料設備清單》、《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及計價表》、《受電工程竣工驗收單》、《國網成都供電公司送(停)電工作現場工作單》、《竣工移交資料簽收單》、2015年5月8日《付款申請》,用于證明S公司履行了施工義務,要求付款。H公司對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認可收到電卡588張。經審查,《簽收單》、《竣工移交資料簽收單》中有H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名,《受電工程竣工驗收單》、《國網成都供電公司送(停)電工作現場工作單》、《證明》中有國網XX省電力公司成都供電公司或H公司或四川金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印章,H公司也提供了2015年5月8日《付款申請》,其真實性應予采信;對其他證據均系S公司單方制作,無其他證據佐證,不予采信。3.S公司提供《四川省XX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修改通知單》2份、《產品購銷合同》、《關于合金電纜變銅芯電纜索賠依據》、《XX明珠合金電纜變更銅電纜價格差》、《工作函》、《四川XX電力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修改通知》、《部分設計圖紙及報價表》、《XX明珠電纜更改對比價格表》、《通話錄音》記錄、《關于發電機電纜增項索賠依據》,用于證明設計合金電纜變更銅電纜及價款及發電機電纜增項索賠的事實。H公司對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審查,《四川省XX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修改通知單》2份中蓋有四川省XX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出圖專用章及相關人員簽名,《四川XX電力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修改通知》中有雙方印章,《產品購銷合同》中有四川XX電纜有限公司及S公司合同專用章,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他證據因系單方制作,又無其他相關證據印證,不予采信。4.S公司提供《工作函》、《委托書》、《工程竣工造價核算書》、《電力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用于證明自己享有的工程款4640348.47元。H公司對該部分證據認為系單方制作,不予認可。經審查,該部分證據確系S公司單方制作,對其真實性不予采信。5.S公司提供的《橋架訂購銷售合同》等證據,用于證明自己安裝了工程地下室水平橋架。H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但提供由陳代友簽名認可的《領條》等證據證明地下室水平橋架不屬于S公司承建。經審查,四川XX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根據S公司敷設電纜需使用的橋架規格及現場收方量和S公司提供的《橋架訂購銷售合同》等證據計算了造價,本院對該部分證據予以采信;對H公司提供的《領條》等證據,不能確認與本案爭議問題具有關聯性。6.H公司提供《進場通知》、《回函》、《施工催促函》及快遞單、與四川XX建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結算總價載明XX明珠1-6#樓和地下室施工損失為120萬元及3-6#和地下室拆除安裝臨時電纜施工損失為279257元、向四川省XX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金堂分公司支付強電改造費116000元及變壓器調試檢測費178000元、《付款申請》、《工程圖紙目錄》、1號及2號樓照片、《供電方案答復單》、《證明》、《四川啟能電力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修改通知》、《電力線路遷改工程施工合同》、《收據》、H公司對XX明珠項目強電施工工程量清單投標總價分析性況》等證據,用于證明1號及2號樓供電線路包含在施工范圍內,要求S公司對延期未完工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等。S公司對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審查,《施工催促函》及快遞單中有快遞單位蓋章,應予以采信;對于《進場通知》、《回函》是否送達到S公司無證據證實;雙方均出示了《付款申請》、《證明》、《四川XX電力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修改通知》,對其真實性應予采信;對《工程圖紙目錄》與該院依法調取的備案設計圖一致,1號及2號樓照片顯示未施工,S公司對該事實也不否認,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對于其他證據,因無相關證據印證,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確認。7.S公司提供了XX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用于證明自己享有工程款為3512768.10元。H公司質證時認為鑒定采用材料價款金額過高,要求減少。經審查,XX公司對H公司質證異議及鑒定過程中價款采納進行了合理說明,XX公司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程序、主體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該院依據雙方當事人質證時表示無異議的證據以及該院采信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3年12月2日,S公司與H公司簽訂了一份《用電施工合同》,其主要內容為:甲方為H公司,乙方為S公司。一、工程概況。(一)工程名稱:金堂縣淮口鎮“XX明珠”配電安裝施工工程。(二)施工工程內容。1.從供電局指定線路塔頭處起至高低配電至戶表端止。本項目總用電負荷2430KVA,戶表592戶。2.乙方負責深化設計“XX明珠”配電安裝施工工程,電力施工圖紙(含外線接入圖紙),使之符合供電局對該用電工程的要求,報有資質的圖審單位并確保通過圖審,通過后報甲方備案。乙方應同時確保電源的接入點的設計圖紙經供電局審查通過。3.乙方負責按照審核通過的圖紙采購設備、材料,并進行設備安裝調試。4.乙方負責按設計院的圖紙上的型號、規格和質量標準要求鋪設電纜、接地、避雷、CT、PT及系統測試、調試。5.乙方負責“XX明珠”配電安裝施工工程的供電方案及全部手續的辦理。6.乙方負責XX明珠工程圖紙設計3臺變壓器。7.乙方負責XX明珠項目全部通電到保修期滿,終身質保。(三)施工地點:金堂縣淮口鎮。二、工程工期。3個月,本合同有效總工期為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后,甲方通知乙方進場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但施工工期內因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由此造成的工期延后,乙方不承擔責任,否則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與本工程相關的經濟損失。三、承包方式、工程價款與現場代表。1.承包方式及工程價款:本施工工程含人工、材料、機械、辦理相關手續等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風險等一次性包干的交鑰匙工程,工程固定含稅包干總價為350萬元。供電局驗收合格后,應繳納供電管理部門的IC卡預存電費由用電單位按規定自行繳納。2.乙方指定田XX為施工現場代表,其有權代表乙方簽署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所有文件,且其關于本合同工期內合同工程的所有意思表示,乙方均予以承認。四、本工程施工合同書簽訂后,根據甲方通知進場施工,甲方按乙方施工完成進度工程的60%向乙方支付進度款。2.本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內部安裝調試,按工程款總價支付到80%。3.本工程通過供電局驗收合格、通電、辦妥全部手續,向供電局和甲方辦妥全部移交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5%。4.剩余5%的工程款做為質量保證金,乙方所承攬項目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后,甲方無息返還乙方。5.乙方必須一次性開具合同總造價金額的正式有效發票。五、質量標準及服務。1.主體:雙方同意本合同項目下的工程由乙方申請并組織相關部門驗收。2.驗收標準:按國家相關標準,經電力部門審核通過的設計圖紙,乙方購買的設備、電纜、器材、材料,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資料等,必須符合相關行業質量及安全標準的要求。3.驗收程序:乙方在工程完工組織內部自檢,自檢合格組織本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電源點供電局進行驗收。乙方承擔工程圖審至完成所有的檢測、調試、驗收工作,并承擔檢測、調試、驗收等所有的費用及業務費用等(即交付甲方前的所有費用),對工程質量及安全負責,并向甲方提供經相關單位驗收后的合格資料(含符合相關要求的竣工資料)。4.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及設計和規定要求采購材料,在材料、設備進場前,應填寫《材料設備進場報審單》交于監理方、甲方簽認以備審核復驗。所有材料必須驗收合格方能用于本工程,乙方采購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后,應及時向甲方、監理方提供原材料的質保書原件、產品的合格證明等證明資料。5.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國家施工規范和附屬設施有關專業驗收標準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乙方對各分項工程,隱蔽工程應做好施工記錄。6.質量驗收未能一次性合格通過,乙方應承擔返工、整修等責任,直至使工程質量符合國家電網的驗收標準為止,所需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7.產品質量免費保修2年。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有專人負責該項目的保修工作,保證通訊暢通,甲方相關人員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系。八、其他約定。1.本工程涉及到的占地青苗費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協調,由甲方確認負責賠付,至本安裝項目施工完畢。2.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用電手續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并提供給乙方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及到甲方現場工地的道路暢通。3.乙方向甲方提供每臺變壓器及其相關輔助材料的清單和產品合格證,匯總后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S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按供電部門的要求經四川省XX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同意將合金電纜變更為銅芯電纜。國網XX省電力公司成都供電公司于2015年4月6日對受電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其結論為現場驗收合格,同意投入設備運行。2014年5月7日,國網XX供電公司送(停)電工作現場工作單載明送電正常。S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要求H公司支付工程款2175000元。四川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S公司移交的XX明珠小區588張電卡。S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將竣工圖等資料交付H公司。H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要求S公司盡快完成1#、2#樓用配電安裝。S公司未對1#、2#樓用配電進行安裝。H公司向S公司合計支付工程款165萬元。
訴訟中,S公司及H公司均同意將涉案施工項目的工程量及價款交由XX公司進行司法鑒定,XX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其內容載明:三、有爭議的量及造價如下:1.電桿及桿上設備:量按現場實際收方量,按2017年5月24日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質證筆錄第二個問題的被代意見:拿走部分待鑒定結果出來后雙方協商進行折價,本次鑒定按鑒定要求,現場收方計取費用。2.630KVA變壓器:量按現場實際一臺計算安裝及調試費用,設備價按2017年5月24日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質證筆錄第三個問題的被代意見:拿走部分待鑒定結果出來后雙方協商進行折價;本次鑒定按此要求,計取變壓器的設備費用。3.地下室水平橋架(除去高壓橋架、電井內橋架):針對此工程量,H公司提供了由總包單位施工的安裝人工結算單,但“結算單工程量和規格”與現場收方量有差別,且地下室內還有照明、消防和弱電以及商業樓使用的橋架,H公司也提供了相關采購合同。因此,地下室橋架按施工單位敷設電纜需使用的橋架規格和現場收方量計算造價。4.3#、4#、5#、6#戶表主電纜:四川XX電力設計有限公司2015年4月2日設計修改通知,修改內容4.應甲方要求,原設計中電纜YJV-4*95+1*50更改為YJV-4*150+1*70,YJV-4*120+1*70更改為YJV-4*185+1*95,YJV-4*70+1*35更改為YJV-4*120+1*70,YJV-4*50+1*25更改為YJV-4*95+1*50;針對此變更通知,雙方提供了不完全相同的資料;H公司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書征求意見稿》回復意見時提供了2份變更通知復印件,其中之一加寫了:此設計修改通知單僅供到供電局備案使用,有相關人簽字。按金堂縣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委托書要求,鑒定戶表主電纜按現場實際安裝規格YJV-4*150+1*70、YJV-4*185+1*95,水平數量按現場收方量計算,電纜井內按圖計算。5.設計費:不屬于本次委托書中鑒定的范疇,暫未予計算。六、鑒定結論:根據以上鑒定依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現對S公司承包建設的“XX明珠”配電安裝工程價款做出鑒定,鑒定結果如下:一、確認項目安裝工程價款為2576159.84元;二、有爭議項目:安裝工程電桿及桿上設備價款為93028.95元、安裝工程630變壓器價款為63946.62元、安裝工程戶表電纜價款為735330.34元、安裝工程地下室水平橋架價款為44302.35元,合計936608.26元。綜上所述,本項目現場實際施工工程價款為3512768.10元(含爭議金額936608.26元),設計費及地方供電局管理費不屬于實際施工的工程造價,由雙方協商,不計入工程造價鑒定范疇。
另查明,S公司具有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叁級。
法院認為
S公司與H公司簽訂的《用電施工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用電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S公司按照《用電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施工義務后,H公司理應按照《用電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但雙方對施工的工程量及價款發生爭議,而《用電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又是包干價,施工過程確有材料及設計的變更等事項,雙方又未能舉出均簽字認可的相關變更后的證據予以證實,對爭議問題又不能達一致意見。為了解決糾紛,S公司和H公司均同意將涉案施工項目的工程量及價款交由鑒定機構進行據實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了XX公司對S公司施工項目的工程量及價款進行了司法鑒定,其結論為本項目現場實際施工工程價款為3512768.10元(含爭議金額936608.26元)。經審查核實,H公司認可安裝工程電桿及桿上設備和安裝工程630變壓器系S公司施工,所爭議的工程量及價款又是XX公司按現場實際的材料及收方量計算的,故爭議的內容應納入總工程款計算范圍。H公司質證時認為正灃公司計算工程款的單價過高,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但XX公司針對該問題進行了合理回復,H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綜上,S公司主張H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1862768.10元(3512768.10元-1650000元),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的問題,S公司主張從起訴之日起計至付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用電施工合同》中約定乙方負責深化設計“XX明珠”配電安裝施工工程,電力施工圖紙(含外線接入圖紙),使之符合供電局對該用電工程的要求,報有資質的圖審單位并確保通過圖審,通過后報甲方備案;乙方承擔工程圖審至完成所有的檢測、調試、驗收工作,并承擔檢測、調試、驗收等所有的費用及業務費用等。依據該約定,負責深化設計及交納檢測、調試、驗收等所有的費用是S公司的合同義務,主張的設計費105000元、調試及檢測費100000元均應由S公司自行承擔。關于反訴問題,H公司自愿放棄S公司繼續履行《用電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H公司主張S公司賠償各種損失合計1479257元,包括與四川XX建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結算總價載明淮洲明珠1-6#樓和地下室施工損失為120萬元及3-6#和地下室拆除安裝臨時電纜施工損失為279257元、四川省JN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金堂分公司強電改造費116000元及變壓器調試檢測費178000元,該部分損失是否系S公司逾期完工及未對1#、2#樓進行施工行為所致,H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與S公司的行為具有關聯性,該項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四川H先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四川S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2768.10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四川H先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四川S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工程款1862768.10元為基數,從2015年11月17日起計至付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四川S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四川H先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28701元,反訴案件受理費9057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05000元,四項合計147758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四川S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1672元、被告(反訴原告)四川H先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擔860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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