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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今天是東北話十級的一墨。
上一篇文章,我為大家介紹了質量保證的那些事。
本篇,我們繼續“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這一話題。
聊一聊特定交易的第三篇: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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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適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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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身份的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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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后面的內容之前,我們必須先建立一項認知: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這是核心的判斷原則。
后面介紹的一系列內容,實際上都是為了輔助這一判斷。
03 主要責任人的情形
什么情形下,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呢?
有以下三種情形:
①、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②、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③、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上面的內容僅僅是向我們列舉了具體的情景,但是并沒有告知我們應該如何判斷企業是否擁有了控制權。
04 取得控制權的考慮因素
這部分,是本文的重點內容!!!
實務中,企業在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①、承擔主要責任,更多的是站在客戶的角度來考慮。對于客戶而言,誰對商品的質量或性能負責、誰負責提供售后服務,誰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②、如果企業提供的某項商品或服務可以有多個供應商,企業有能力從中自主選擇哪一個供應商提供商品或服務,則表明企業可能是主要責任人。
③、如果企業從實體上改變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商品,或者參與了對所提供商品的具體規格要求的確定,則表明企業可能是主要責任人。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①、當企業在與客戶訂立合同之前已經購買或者承諾將自行購買特定商品時,這可能表明企業在將該特定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承擔了該特定商品的存貨風險。
②、此處的存貨風險,是指無法獲得補償的風險,例如:
在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中,企業將商品銷售給客戶之后,客戶有權要求向該企業退貨。
如果企業無權從供應商處取得補償,這可能表明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后仍然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③、就提供服務的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約定無論最終用戶是否接受該服務,企業都必須向該服務的提供商支付報酬的,則表明企業承擔了與該項服務相關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企業有權決定交易商品的價格,可能表明企業有能力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代理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擁有定價權。例如,在主要責任人規定的某一價格范圍內決定價格。
所以,即使代理人有一定的定價能力,也并不表明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代理人只是放棄了一部分自己應當賺取的傭金或手續費而已。
05 案例
準則應用指南提供了諸多案例,但是這些案例的判斷難度都不大,這里就不對這些案例進行講解了。
不過,其中有一則案例略有迷惑性,我帶著大家來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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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乍一看,老林就是一中間商,啥也沒干就把錢掙了。直觀的感受老林應該是一個代理人才對,可實際是怎樣的呢?
首先,站在客戶賈老板的角度。最終不管是誰來干這項活,對最終結果負責的始終是老林。
根據老林與小乙的約定,小乙只聽老林派遣,小乙無法決定自己要干的活,賈老板也不能直接指派小乙干活。所以,實際上老林這時已經取得了這項服務的控制權。
另外,老林實際上還承擔了賈老板不付款的信用風險,而且這一風險也沒辦法轉移給小乙。這一因素也是判斷企業是否為主要責任人的輔助證據之一,但這項與上文提到的其他因素相比,考慮的權重要低一些。
綜合考慮下來,我們認為老林在小乙提供保潔服務之前就控制了該服務,老林在這項交易中的身份為主要責任人。
06 總結
最后,我們通過下面這張表格,總結一下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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